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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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641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

2、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2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3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院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

4、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 1 年;(二)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 2 年内。(三)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退役后 2 年内。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与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

5、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果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 1 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者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4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每年 9 月 10 日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因病康复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因退伍申请入学的,凭退伍证明,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

6、延迟等正当理由,学院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入学体检复查由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 -复

7、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中专)阶段转入的材料、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表、考生信息表、学生学籍登记表、成绩单、实习鉴定、毕业论文(设计)鉴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学生档案,由学生所在系按学生工作部要求进行管理。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 2 周内,学生应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本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8、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普通专科学制 3 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 年;五年一贯制学制 5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含休学和保留学籍)7 年。均不能提前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最长学习- 6 -年限基础上再延长 1 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从服兵役起至退役后 2 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对

9、通过补考、重修或清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照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业水平考核办法执行。课程类型分 A 类(纯理论课)、B 类(理论+实践课)和 C 类(纯实践课),3 类课程一般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需参加该环节重修;其他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补考。第十三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环节教学按 1 门课程计算;(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分别按 1 门课程计算;(三)1 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 1 门课

10、程计算。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7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定不能参加考试的。(二)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缓考手续的办理程序。考生申请缓考,必须在考前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课程缓考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审批后生效,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及时办理手续,应先报告辅导员,由辅导员代为办理缓考申请手续,课程考试结束仍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旷考不给予补考机会)。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与补考一起完成。学生确因病(事)假无法参加缓考者,经所在系(部)审核,允许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考试实际

11、成绩计入档案。第十五条 学生的某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该门课程实行限考:(一)缺课时数(含实训类课程)累计超过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二)全学期缺交作业超过本人应交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三)实验、实训课缺交实验(训)报告超过应交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限考办理程序:课程结束前 2 周,任课教师凭学生出勤、作业完成及实验(训)报告上交情况材料等到学生所在系(部)提出限考申请,填写限考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核批- 8 -准,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缺课天数超过该学期应上课天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应由学生所在系(部)对该

12、学期所有课程做限考处理,并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限考者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该课程清考。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出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 3 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 1 次。同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实施办法的要求,学生每年必须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学生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 50 分者为及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按

13、教学安排上体育课或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须持有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体育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以“免考”计入学生档案。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经补考后,3 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含限考课程门数),应予留、降级处理。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 4 门者(含限考课程门数),应予留、降级处理。- 9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应予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时可做

14、如下处理:(一)视情况调到同一专业大类内的相近专业;(二)同一专业大类内如无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 1年。试读期经补考无不及格课程可随原年级,经补考再次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所涉课程,补考及格,按实得分数登记在学生成绩档案,并标注“补考”字样。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符合其辅修专业毕业条件可颁发该专业学习成绩证明,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可载入学生成绩册。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

15、发表论文、获得专业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院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档案。- 10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四节 考勤与请销假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准以及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所在系统计汇总。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所在系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 3 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 天以上 1 周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1 周以上 2 周以内由学生工部部长批准;2 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石家庄科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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