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滩镇改善人居环境工程增城区挂绿湖安置新社区(石滩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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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石滩镇改善人居环境工程增城区挂绿湖安置新社区(石滩片区)周边市政配套工程外线电源(不含管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2016 年 月 日1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石滩镇改善人居环境工程 增城区挂绿湖安置新社区(石滩片区)周边市政配套工程外线电源(不含管沟)设计施工总承包 ,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 )承接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其中 为本项目施工单位, 为本项目设计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石滩镇改善人居环境工程增城区挂绿湖安置新社区(石滩片区)周边市政配套工程外线电源(不含管沟)设

2、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石滩镇区域内安置区周边工程立项:增发改投2016230 号,规划批准文件号:增国土规划函20161003 号、增国土规划函20161102 号资金来源:企业融资(80%)和区财政统筹( 20%)工程内容:石滩镇改善人居环境工程增城区挂绿湖安置新社区(石滩片区)周边市政配套工程外线电源(不含管沟)包括总长度 38.60 千米的 10KV 电缆及相关设施的敷设和安装。其中,敷设电缆的电力管沟由安置新社区周边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具体实施规模根据供电部门批复方案进行调整。完成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编制,但不含概算编制及相应的报

3、审工作,该工作由石滩镇改善人居环境工程增城区挂绿湖安置新社区(石滩片区)周边市政配套工程的设计总协调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负责办理工程前期(包括供电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 2)根据委托人和设计任务书要求,负责设计(其中概算编制及相应报审由本工程的设计总协调单位负责)、施工、采购、编制项目预算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 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供电局送电前专项检测验收并送电,包竣工送电

4、后到移交前的运行维护管理、包移交、包验收、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办理结算、确保项目通过用电验收合格,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2修等工作。2.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招投标文件、澄清、答疑(7)发包人要求(含增城区挂绿湖安置新社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制定的相关管理实施细则);(8)价格清单;(9)承包人建议;(10)其他合同文件。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通过上述

5、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本合同总承包专用条款第 17.3 条的约定处理。4. 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也就是项目建设投资限额、封顶结算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工程设计费 元 ,建安工程费 元 ,基本预备费 元 ,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 元(指临水、临电接入费、入场便道等前期费用 )。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

6、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因物价涨幅增加的工程费用;(2)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测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鉴定工程质量所发生的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5.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达到供电部门送电的要求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

7、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37. 投标下浮率: %。承包人在编制预算和结算时须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8. 概算造价对应项(即建安工程费、工程设计费、预备费等)不得超过承包人投标时自行填报的投标报价;项目的预算造价不得超过项目的概算造价;工程结算造价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编制按合同约定。9.承包人可支配范围内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按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价款作为封顶价办理结算,但因发包人增加或变更工程,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超出 合同价的,按实调整。10.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11.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

8、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2.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16 年 月 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个日历天。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天内须提供经供电局审查通过的供用电方案和施工图纸。如逾期未提交以上文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 1.5,如累计达到 30%,则按违约处理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 17.8(4)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

9、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 17.1 条相关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6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增城市。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5、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副本一式贰拾份,双方各执拾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

10、本为准。16 本工程设计费由承办人“ ”收取并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本工程建安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由承包人“ ”收取并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页以下无正文)4(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主):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2016 年 月 日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016 年 月 日承包人(成): (盖单位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开户名: 开户

11、银行: 银行账号: 2016 年 月 日5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

12、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

13、.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

14、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6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

15、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

16、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7、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7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

18、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

19、.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

20、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8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

21、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

22、按第11.3 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9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

23、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

24、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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