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名牌 战略的实施,加强自主品牌的建设,鼓励企业创名牌,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 量水平 ,增强石油和化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石油和化工产品的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 量振兴纲要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0 112 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决定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奖。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的培
2、育、表彰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以下简 称知名品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 类产品中 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 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石油和化工产品。第三条 知名品牌产品每年表彰一次,由石化 联合会授予 获奖产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条 知 名 品 牌 产 品 评 价 工 作 坚 持 企 业 自 愿 申 请 ,科 学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原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石化联合会负责制定知名品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 标、原则、计划和评审标
3、准, 对知名品牌产品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荣获知名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第六条 石化联合会授权知名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 实施知名品牌产品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是由具有 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石化联合会主管质量的副会长担任。第七条 知名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石化 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知名品牌产品培育、表彰 工作的组织、 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专业协会、地方行 业协会和大型集团公司 负责组织培育、申报、推荐参评产品及评审专家等工作。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九条 申请知名品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三)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三年以上;(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居行业前列;(五)用户满意程度、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六)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七)企业已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环保相关管理体系;(八)近三年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 环保责任事故,“三废”排放达标;(九)企业承诺质量责任。第四章 申请、评审、表彰程序第十条 凡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均 可 自 愿 申 请 ,如 实 填 写 中国石油和化学
5、工业知 名 品 牌 产 品 申 请 书 (见 附 件 1),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申 报 企 业 可 通过 专 业 协 会 、地 方 行 业 协 会 或 大 型 集 团 公 司 推 荐 参 评 产 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申请产品用户满意度测评工作。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及用户满意度测评结 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对存在异 议的材料要求企业予以补正,必要时组成专家组实施现场核查。 综合评审合格产 品名单上报石化联合会。第十三条 石化联合会在其网站上对评审合格产品名 单进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对经 公示提出异议的
6、产 品要求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第十四条 石化联合会对 经 审 核 、公 示 、复 核 的 产品名 单 进 行 审 议 、批 准 ,并 以石化联合会的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布 知 名 品 牌 产品名 单 ,颁 发 奖 牌 和 证 书 。第五章 标志第十五条 知名品牌产品标志由文字、 图形和石化 联合会会标组成,CPCIFB 是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英文(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s Famous Brand)缩写。标志的标准图形如下:标准图形第十六条 获知名品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在证书有效期内自行制作、印刷知名品牌产品标志,并允
7、 许在其产品、包装、说 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第十七条 知名品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知名品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企 业 使 用 知 名 品 牌 产 品 标 志 ,图 形 必 须 准 确 ,并根 据 规 定 的 式 样 ,按 比 例 放 大 或 缩 小 ,不 得 更 改 图 形 的 比 例 关 系 和 颜 色 构成(模刻标志可进行去色处理)。 知名品牌产品标志制作规范见 本办法附件 2。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知名品牌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对有效期内的知名品牌产品,石化联合会将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战略, 并协助宣传,促
8、 进知名品牌产品美誉度及影响力的提升。第二十条 在有效期内,知名品牌 产品的生产企业应 努力提高相应产品的质量。石化联合会将组织对有效期内的知名品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获奖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知名品牌称号的产品,若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重大索赔,企 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等,石化联合会将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知名品牌称号,自暂停或者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 字样和知名品牌 产品标志。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 应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知名品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知名品牌产品申请。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知名品牌无需交纳申 请 费, 获得知 名 品 牌 产品荣誉的企业需交纳资料费 3000 元(用于证书、奖牌制作,公示宣传, 资料编辑、整理等)。需要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产品检验费参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起 实 施 ,原 管 理 办 法 作 废 。第二十五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国 石 油 和 化 学 工 业 联 合 会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