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 25 号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 65 号)文件安排, 为推进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石 嘴 山 市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基 地示 范 城 市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石 嘴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文件 2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城市工作领
2、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 年 7 月 24 日石嘴山市小微企 业创业创 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 领导 小 组办 公室 201年 7 月 24日印发 3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
3、项目承担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 4 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
4、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7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允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 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和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适
5、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管理制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自治区内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 5 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自治区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八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改革,对首批列入试点的单位,将在各级科技项目申报中予以重点支持。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科技部门报告。第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第十一条 本 办 法自印 发 之日起 实 施,由市科技局 负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