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的制定与备案要求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蒋贤根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食品添加剂备案依据 1、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 【 2010】 11号) 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 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 2、卫生厅、质监局文件
2、: 关于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卫发 2010 128号) 食品添加剂 -卫生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质监部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生产没有国标、行标、地标的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备案; 严于国标、行标、地标的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备案; 产品完全执行现行国标、行标、地标的不需要备案。食品添加剂的备案范围 生产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所列的产品,没有国标、行标的或严于国标、行标的企业标准应备案。 包括单个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新企业标准或复审的或修订的均按新标准备案。关于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1、立项建议:任何单位、任何人 立项建议材
3、料: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包括查新情况) 2、立项、计划: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 3、起草:卫生厅委托、招标形式确定起草单位 工作包括 :采样、检测、文本编写、征求意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消费者、有关部门)、上报 4、审查:技术审查机构审查 5、公示、批准:卫生厅 6、公布、上报:卫生厅 卫生部备案 DBSXX/XXX XXXXXX 33XXX 001XXXX 2010第一部分 食品企业标准 食品标准的分类: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企业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
4、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 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 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目前没有合并或废止的卫生标准、行标继续有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考虑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种类 1、新标准:企业第一次生产的食品 2、复审:有效期三年 到期前一个月复审 以上采用新的标准编号 3、修订:文本内容有改变的,但与现有国 标、行标无冲突的。配料改变的不得修订。 4、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