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工作流程图D.现场核查及申请人整改B.形式审查与受理A.申请形式审查 受理C.技术审查现场核查 限时整改E.总体审核 F.决定 G.制证H.告知(送达、审批结果信息共享)I.办结(归档) 工作环节环节代码序号 单位(人员)A B.1 B.2 C D.1 F G H I J单位(人员)工作时限(工作日)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补正告知10N2;1 承办人 交报告 2(3N)2.2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11N3.1 承办人交报告 1N3.2局业务部门或审评查验机构负责人 需现 告知 1N+1N4 现场核查组 组长及组员不需现需现1N+1N5.1 承办人 35.2局审批部门
2、(政务窗口)或业务部门负责人 26 局领导 27 局办公室 1N工作环节时限(工作日) 0 2N 2+1 2N+2N 1N+1N 10N 3+2 2 1N 1N 0 10(20N)说明1:本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 则 ( 2010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公告2010年第88号,待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新通则后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待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新通则后及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2011第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 说明2:本表中对工作部门的选定问题(避免重复经过业务部门):当3.1和3.2选定“ 局业务部门”了的,5.1和5.2应选定“局审批部门(即:
4、局政务窗口)”,亦即:由2.1代替5.1、由2.2代替5.2;反之,当3.1和3.2选定了“审评查验机构”的,5.1和5.2应选定“局业务部门”;说明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和本部门工作实际,把承诺办结的总时限,分别分配到各单位(人员)和工作环节。其中,带有“N”的前面数字,表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计入本部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时限的其他工作时限。因跨层级联合审查邮寄材料的时间也予扣除。说明4:由于延续许可,从申请人提出正式申请,到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总的时限只有30个工作日。对于安排现场核查的,需整改时首先要充分保证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能减少,所以,对技术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机关的实际时限,均需大幅度压缩,以确保从申请到决定的总时限控制在28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受理、拟流转 制证 告知共享 办结(归档)批转3.1a:组织技术审查,提出拟办意见。需现场核查的,拟发通知。不需则拟报审评文件。3.1b:收集现场核查报告和建议。需听证的,转由局法规部门办理。不需则拟报审评文件。现场核查,需限期整改的告知申请人。提交核查报告。批转总体审核并提拟办意见签转审批盖章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