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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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和全球布局的创新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1615 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 5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

2、发 201538 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 20 号)等4 项原有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优化重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兴产业发展、国际创新资源、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五方面。该办法将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商标两方面支持内容。1.专利支持内容一是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在支持年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专利奖2给予支持;二是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企业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提供代理服务给予支持;三是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

3、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给予支持。2.专利支持对象(1)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申请人。企业高新技术资质应在相应专利法律状态公告日有效(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为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日,国内发明专利为授权日),或在提交资金申请时有效。(2)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含国防专利服务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机构,所服务企业应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

4、。(3)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3.专利支持额度根据当年预算批复情况,支持额度按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在不超过最高限额范围内做适当调整。34.申报通知及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上半年 3 月-6 月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以当年中关村示范区网站()-“通知公告” 栏发布的关于申报中关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为准。申报期一般 1-2 个月,逾期不能补报,相关单位应在申报通知规定

5、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5.企业申报和审核流程(1)申报单位将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送至所属分园区管委会进行形式审核;(2)分园区管委会将通过形式审核的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汇总到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初审;(3)专业机构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进行复审;(4)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示支持名单;(5)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和单位。6.企业申报所需材料审核主要依据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开数据,采取数据检索方式,对企业资质和专利状态进行核实。企业提交企业或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和中关村专利资金申报表(企业);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

6、金支持的,还需提供国内专利申报受理通知书和进入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4复印件,若进入相应国家阶段时尚未得到公开的申请,需要在初审时验证原件。如通过数据检索方式查询不到企业资质、专利状态等信息,需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人与申报企业关系证明材料(当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受理通知书中申请人为个人或其他机构时,应当有该专利申请已经转让给申报企业的证明材料)。7.企业专利审核内容一是形式审核。主要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一致。二是权属审核。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委托专业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数据库

7、中进行查询确认。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委托专业机构从该专利进入国的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公开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如有查询不到的情况,将通知企业进一步提供进入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单等证明材料进行确认。三是金额审核。审核支持金额是否与办法规定标准一致。8.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申报及审核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将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送至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初审;(2)专业机构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进行复审;5(3)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示支持名单;(4)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申报所需材料:服务机构提交服务机构基本情

8、况表、 中关村专利资金申报表(服务机构);申报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需提供服务机构与中关村企业就国外专利申请的代理服务合同、该专利的国内申请受理通知书、该专利进入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以及与国外合作机构就该专利的审查进行沟通的往来信函或电子邮件(含专利号、国外合作机构名称和专利律师名字等关键信息)。如通过数据检索方式查询不到所服务企业资质、专利状态等信息,需服务机构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所服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等。审核内容:一是形式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服务机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一致。二是服务对象审核。主要审核所服

9、务企业是否为符合受支持企业条件(即符合专利支持对象中有关企业的规定)。三是专利审核。所服务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是否已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四是服务关系审核。服务机构与所服务企业是否签署了真实有效的专利代理服务合同,服务机构所提交的该专利的国内申请受理通知书、该专利进入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以6及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往来信函或电子邮件(含专利号、国外合作机构名称和专利律师名字等关键信息)等材料应能够证明服务机构通过与国外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该专利进入相应国家提供了服务。五是金额审核。审核支持金额是否与办法规定标准一致。9.申报后续工作如果申报材料有问题,负责初审的专业机构会主动联系申报单位进行

10、确认或补交材料。如申报材料没问题,经初审、复审后确认支持名单,并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通知公告” 栏进行公示。在此期间,申报单位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10.其他相关专利的认定已授权的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和中国香港发明专利视同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支持。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在填写申报表时,专利名称中的敏感词汇可用*代替。上述四类专利,企业需提交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办法中所述的“为从未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代理获得的前 5 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 中,其中“ 从未获得”指的是中关村企业在支持年度之前不持有任何发明专利;“前 5 件国内 发明专 利” 仅限于由该中关村企 业提出申请并获得

11、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支持年度内,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大于 5 件的,按照授权日期先后顺序,取前 5 件给予支持。11.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的认定条件7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包括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 10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 10 件以上;(2)企业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3)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4)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对园区经济发展贡献较大;(5)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中

12、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 100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 100 件以上;(2)企业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3)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4)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对园区经济发展贡献较大;(5)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12.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支持内容(1)资金支持:对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专利)领军企8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支持其开展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以及专利运营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每年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重点示

13、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2)专业服务支持:一是依托中关村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项目,优先向领军企业输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有效提升领军企业的专利质量。二是为领军企业优先办理专利加快审查出证工作,加速重点专利授权进程。三是依托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和中关村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联盟,帮助企业获得专利申请、授权、分析、转让、融资等优质高效服务。四是支持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帮助企业建立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五是针对企业高管、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提升领军企业知识产权整

14、合意识和综合能力。六是依托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30)和中关村知识产权诉前调解中心,优先处理领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优先将企业纳入专利保险试点单位范围,加大知识产权维权保障力度。13.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高端知识产权运用工作企业自确定为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或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之日起,即进入为期一年的辅导培育期。培育期内,企业应当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9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及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14.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专项资金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发布申报通知,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将中关村知识产权领

15、军企业培育单位专项资金申报书及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数据库、平台等材料)报送至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并准备好项目经费审计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委托审计机构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资金审计,制定支持方案。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通知公告” 栏进行公示后,中关村管委会为获得支持的企业办理支持资金拨付手续。15.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专项资金审计认定范围专项资金应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及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包括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知识产

16、权服务费、劳务费、专利转让许可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利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审计不予认定。16.商标支持内容一是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年度注册的国际商标,获认定的北京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中国商标金奖给予支持;二是对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机构为企业国际商10标、前 5 件国内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给予支持;三是对中关村商标示范试点企业开展的商标高端推进工作给予支持。17.商标支持对象(1)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企业高新技术资质应在相应商标注册日有效,或在提交资金申请时有效。(2)知识

17、产权(商标)服务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具有商标代理资质(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所服务企业应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3)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18.商标支持额度根据当年预算批复情况,支持额度按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在不超过最高限额范围内做适当调整。19.申报通知及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上半年 3 月-6 月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以当年中关村示范区网站()-“通知公告” 栏发布的关于申报中关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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