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登记编号:云府登61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二九年八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可以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闲弃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