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部 -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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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ICSUICSP备案号:2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335201替代 SL3352006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Regulation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lanning(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SLS2前言根据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对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SL3352006)进行了修订,将标准名称改为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共15章37节153条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 规 定,基本 资料,现状评 价与需求分析,规划的目

2、标、任务和规模, 总体布局,预防规划,治理 规划, 监测规划,综合监管规划,实施进度及近期重点项目安排,投资匡(估)算,实施效果分析,实施保障措施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对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内容的技术要求与深度相关规定,以适应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2.修订第一章总则中的标准适用范围、一般要求等部分规定;3.根据修改后规范内容调整了第二章术语;4.第三章规划概要改为基本规定;5.第四章基本情况改为基本资料;6.增加第五章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规定;7.原第五章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改为第六章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8.原第六章水土保持分区及总体布局改为第七章总体布局;9.原第七章的综合防治规划分解

3、为第八章预防规划、第九章治理规划、第十一章综合监管规划;10.取消原第八章环境影响评价。3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流域上中游管理局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鲁胜力 王治国 闫俊平 姚孝友 朱党生 黎家作 王 莹 裴新富 张小林 付贵增

4、 杨德生 陈浩生韩凤翔 纪 强 乔殿新 张玉华 张春平 凌 峰冯明汉 杨亚娟 张 超 范建友 朱 文 回莉君孟繁斌 张立强 范建荣 陈文贵 王正杲 沈 波刘 卫 尤代强 张海涛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4目 录前言 .2目 录 .41 总则 .62 术语 .83 基本规定 .93.1 一般规定 .93.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 .103.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104 基本资料 .124.1 一般规定 .124.2 自然条件 .124.3 社会经济条件 .134.4 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 .134.5 其他 .135 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155.1 一般规定 .155.2

5、 现状评价 .155.3 需求分析 .176 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 .196.1 一般规定 .196.2 规划目标和任务 .196.3 规划规模 .207 总体布局 .217.1 一般规定 .217.2 区域布局 .217.3 重点布局 .218 预防规划 .238.1 一般规定 .238.2 项目布局 .238.3 措施体系及配置 .249 治理规划 .269.1 一般规定 .269.2 项目布局 .269.3 措施体系及配置 .2710 监测规划 .3010.1 一般规定 .3010.2 监测站网 .3010.3 监测项目 .3111 综合监管规划 .3211.1 一般规定 .32511.

6、2 管理体制与机制 .3211.3 规划管理 .3311.4 监督管理 .3311.5 法律法规与政策建议 .3411.6 科技支撑 .3411.7 基础设施与管理能力建设 .3512 实施进度及近期重点项目安排 .3612.1 实施进度 .3612.2 近期重点项目安排 .3613 投资匡(估)算 .3813.1 一般规定 .3813.2 投资估算的编制 .3814 实施效果分析 .3915 实施保障措施 .40附录 A:水土保持规划编写提纲 .41A.1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写提纲 .41A.2 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编写提纲及要求 .46标准用词说明 .52条 文 说 明 .5361 总则1

7、.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保持的要求,明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市、 县级及江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其他相关规划的水土保持规划章节的内容可参照执行。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规划可参照本规范相应章节编写。1.0.3 水土保持 规划应遵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贯彻“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1.0.4 水土保持规划应以相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与

8、流域、区域相关规划相协调。1.0.5 水土保持规划的 编制应注重调查研究,充分收集、整理、分析规划区域基本资料,吸纳利用相关规划和研究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1.0.6 修订水土保持规划应在对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按新规定进行编制。1.0.7 编制和修订水土保持规划,应反映新的规划理念,重视技术创新,广泛采用新技术、新方法。1.0.8 本规范主要引用以下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GB/T1577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GB/T 1645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072);江河流域规

9、划编制规范(SL201);1.0.9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2 术语2.0.1 水土保持综合规 划 comprehensive planning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或流域为单位,根据区域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需求,对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而作出的总体部署,规划内容主要包括预防、治理、监测、 监督、管理等。2.0.2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special planning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根据

10、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而作出的规划,可分为专项工作规划和专项工程规划。专项工作规划如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信息化规划,专项工程规划又可分为专项综合防治规划和单项工程规划,如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规划、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坡耕地综合治理规划、淤地坝规划等。2.0.3 水土保持分区 division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on special area 在水土保持区划的基础上,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类型、水土流失防治途径和技术体系的区域相似性和区域间差异性,对特定区域进行的分区,目的是

11、因地制宜,分区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9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适度前瞻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广泛参与原则;3.1.2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基本资料应来源可靠,数据准确,并具有代表性。3.1.3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应以水土保持区划或分区为基础拟定规划总体部署或布局。3.1.4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3.1.5 水土保持规划的规划水平年宜与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可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3.1.6 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12、建设等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在规划中应简要说明规划区水土流失现状,初步分析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和对策措施。3.1.7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报告提纲可参考附录 A.1 执行,水土保持 专项工程规划可按附录 A.2 执行,专项工作规划和其他 规划可根据附录 A.2,结合规划区域实际情况和规划任务要求适当取舍或调整。103.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3.2.1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体现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和指导性,突出其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对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约束性和控制性。3.2.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开展相应深度

13、的现状调查及必要的专题研究;2 分析评价水土流失的强度、类型、分布、原因、危害及发展趋势。根据规划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进行水土保持需求分析,确定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目标;3 开展水土保持区划,根据区划提出规划区域布局;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布局;4 提出预防、治理、监测、 监督、综合管理等规划方案。5 提出实施进度及重点项目安排,匡算工程投资,进行实施效果分析,拟定实施保障措施。3.2.3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的规划期宜为 10a20a,最长不超过 30a;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不宜超过 20a。3.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3.3.1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以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任务和目标,提出规划方案和实施建议。3.3.2 规划范围应根据 编制的任务、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工作基础、工程建设条件等方面分析确定。3.3.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开展相应深度的现状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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