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初审)流程图受理按照水利部通知要求,接收申报材料。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建议。转报将经过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转报水利部。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流程图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受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事项属于本 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或在 机关职权范围, 的或者申请事项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对申请材料齐全 不属于本机关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符合法定形式 权范围的,出具全部内容。申请材 的,应当受理申 申请不予受理料存在文字、计算 请,并出具受 告知书,并等非实质性内容错 理通知书。 说明理由。误
2、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根据工作需要需 审查进行现场核查、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听证听取意见、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专家评审、组织 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进行听证。 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主管厅长或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资格认定许可决定。资格认定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应在 20 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因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 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资格认定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受的权
3、利。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省政府或者省水利厅网站予以公开。送达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10 日内送达申请人。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对质量检测单位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核查、处理和个人举报的省内重大和跨行政区域违法检测活动。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流程图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 受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 或者不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 取得水行政许可形式的,应当当 机关职权范围, 的或者申请事项场或在三日内一 对申请材料齐全 不属于本机关职次性告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形式 权范围的,出具需要补正的全部 的,应当受理申 行政许可不予内容。 请,并出具行 受理告知书,政许可受理通知 并说明
4、理由。书。根据工作需要需 审查进行现场核查、 在法定时限内对听证听取意见、 受理有关活动批专家评审、组织 准可审批项目申进行听证。 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主管厅长审查后作出有关活动批准许可决定。有关活动批准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应在 8 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有关活动批准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水利厅网站予以公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流程图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 受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 或者不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 取
5、得水行政许可形式的,应当当 机关职权范围, 的或者申请事项场或在三日内一 对申请材料齐全 不属于本机关职次性告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形式 权范围的,出具需要补正的全部 的,应当受理申 行政许可不予内容。 请,并出具行 受理告知书,政许可受理通知 并说明理由。书。根据工作需要需 审查进行现场核查、 在法定时限内对听证听取意见、 受理洪水影响评专家评审、组织 价类许可审批项进行听证。 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主管厅长审查后作出洪水影响评价类许可决定。洪水影响评价类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应在 8 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依法作出
6、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水利厅网站予以公示。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流程图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 受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 或者不符合法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 取得水行政许可形式的,应当当 机关职权范围, 的或者申请事项场或在三日内一 对申请材料齐全 不属于本机关职次性告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形式 权范围的,出具需要补正的全部 的,应当受理申 行政许可不予内容。 请,并出具行 受理告知书,政许可受理通知 并说明理由。书。根据工作需要需 审查进行现场核查、 在法定时限内对听证听取意见、 占用农业灌溉水专家评审、组织 源、灌排工程设进行听证。 施许可审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主管厅长审查后作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许可决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应在 8 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水利厅网站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