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北滘镇林头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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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顺德区北滘镇林头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名称缩写:林头股份社。本社地址:北滘镇林头商业大道北 86 号。第三条 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

3、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三)审议、决定股权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审议、决定 1/10 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

4、产处置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 2/3 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 15 日。如征地和提留地等表决事项与区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经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

5、股东大会。第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135 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各股分小组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各股份小组股东代表分配名额:上涌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20 名,北村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22 名,太平沙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20 名,村一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15 名,村二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11 名,南村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17 名,下涌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18 名,大沙围股份小组股东代表 12 名。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

6、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由各股份小组理事组织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组织并主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 2/3 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7、2/3 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 10 天;公示期内,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3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 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在 30 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 30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如财务监督小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召开会议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委指导和协助财务监督小组召集。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

8、由 9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理事会理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人员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人员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长因涉及司法案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且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人员主持工作的,由理事会集体推举理事会其他成员暂代行理事长的职责。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村居股东,年龄在 18 周岁至 65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第十六条

9、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和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六)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10、议;(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九)根据中央和省市区要求,积极推动本社社员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十)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一)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 ,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带领和指导本社社员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依规管理

11、好本社经济、福利及其他相关业务;(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六)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 ;有 1/3 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 ,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财务

12、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每个股份小组各 3 人,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5 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 ,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13、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财务监督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由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4、财务监督小组会议,2/3 以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组员共同推举一名组员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第三章 股东第二十三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凡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的村居股东。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须转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在本章程补充实施前已经办理股权继承、转让、赠与的,户籍在本社区的非原始配股所得的股份合作社股东一律为社会股东;2、在本章程补充实施前已经办理股权继承、转让、赠与的,非户籍在本社区的股份合作社股东一律为社会股东;3、在本章程实施后办理股权继承、转让、赠与的股东,不管户籍是否在本社区,一律登记为社会股东。第四章 股份配置及流转第二十五条 本社的股份按个人股占 100%的比例配置。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 (顺办发200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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