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北滘镇上僚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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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顺德区北滘镇上僚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依法 实行自治,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村民会议 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决定涉及村民利

2、益的重要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经村民会议授权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村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 应 当建立村 务监 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村设立议事监事会作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情况。村民委员会、议事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五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员 1 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2 -第六条 村民委员 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村民委员 会根据需要设立

4、建设管理、农业工作(居民工作)、社会工作、经济管理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

5、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指导和监督本村集体资产交易按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3 -(六)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

6、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九)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

7、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十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十五)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

8、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十条 村民委员 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 4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第十一条 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村下设四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 村民小 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

9、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 1 人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当

10、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张榜公告。本村民小- 5 -组参加投票的参选

11、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公告。第十八条 村民小 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村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村务工作,

12、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长。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议事监事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

13、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6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六)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七)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

14、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八)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九)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村实际,本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村设村民代表 65 人,其中大街片村民小组村民代表 18 人,中心片村民小组代表 17 人,朝南片村民小组代表 17 人,麦家沙片村民小组代表 13 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15、主持,召开本村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 辞职、补选” 和第(八)项规定的“ 撤销或者 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事项。- 7 -村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村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村民代表

16、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 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每次发放会议误工补贴 50 元。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议事监事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议事监事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17、相抵触。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二)村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议事监事会,由议事监事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表决。议事监事会未审议表决事项前,不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三)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和议事监事会;(四)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五)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事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六)提议人说明议题,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议题还需要宣读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通报;(七)与会人员讨论发言;(八)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

18、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九)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十)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 30 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重- 8 -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村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五条 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推选产生该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

19、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该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该村民小组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第四章 村务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内一般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第(一)项、第(三)至第(七)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

20、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必须先提交议事监事会表决后,才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事监事会在接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 30 日内仍未组织完成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9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本村在村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设置村务公开电

21、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二)财务收支情况

22、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和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村民查阅。各村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 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第三十条 本村设议 事监事会委员 23 人,由党员委员11 人、代表委员 7 人和

23、当然委员 5 人组成。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为议事监事会及其财务监督小组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村党组织根据社情民意从党组织成员、村内各类组织、企业、单位等负责人、 “两代表一委员” 、村民小- 10 -组长和代表、退休教师干部、社会贤达等热心村务、公德心强、自愿服务村民的人员中物色推荐名单,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正式任命为议事监事会委员,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如对个别推荐名单有异议,则由村民代表会议按职数推选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24、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议事监事会委员。第三十一条 议事监事会辅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其决定事项只作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参考依据,最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议事监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第三十二条 议事监事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至第(七)项村民会议行使职权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二)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四)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五)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六)每月审核村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七)受村民委托,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八)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九)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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