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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设董事会适用)1说明:(本说明打印时请自行删除):1、本范本只适用于设董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2、斜体字为提示, 请删除 ;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充内容 删除下划线 后打印;使用本范本电子文档应在任务栏 “格式背景水印 ”处选择 “无水印 ”取消背景中 “范本 ”二字。3、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际出资填写;4、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5、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

2、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6、要求用 A4纸、四号或以上字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提交原件。佛山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设董事会适用)2(

3、以 上 各项 以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核 定 为 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址):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注 :股 东 姓 名 /名 称 ),以 货 币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以 (注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注 :没 有 该 项 出 资的 请 删 除 ),总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并 承 诺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个 月 内 缴 足 (注 :可 约 定 填 写

4、具 体 时 间 )。(注: 办 理 变 更登 记 重新制 订 章程的,已 经缴 足的,填写具体的 缴 入 时间 ;未 缴 足的填写 约 定的具体 时间 ;只 缴 足一部分的,可参照以下填写:以 货币认缴 出 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 缴 入 万元,剩余部分承 诺 于变 更登 记 之日起 个月内 缴 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

5、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 当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的 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 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设董事会适用)3(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的 报 酬 事 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任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7、,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设董事会适用)4(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8、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9、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 十 九 条 注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参 考 一 人 (法 人 独 资 )公 司 章 程 参考 范 本 (设 执 行 董 事 适 用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由 名 监 事 组 成 (注 :三 名 以 上 ),其 中 职 工代 表 名 (注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高

10、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监 事 任 期 为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连选 可 以 连 任 。第 二 十 条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一 人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会 会 议 。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设董事会适用)5第 二 十 一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11、二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三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四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召 集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五 )

12、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 ;(六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监 事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者建 议 。监 事 会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必 要 时 ,可 以 聘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每 年 度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监 事 可 以 提 议召 开 临

13、时 监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决 议 应 当 经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通 过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成 会 议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监 事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或 经 理,根据 实际 情况 选择 其中一 项 )担任。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设董事会适用)6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

14、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 司 解 散 时 ,应 当 在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十 五 日 内 成 立 清算 组 ,开 始 清 算 。清 算 组 应 由 股 东 组 成 。第二十七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期 间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清 理 公 司 财 产 ,分 别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二 )通 知 、公 告 债 权 人 ;(三 )处 理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公 司 未 了

15、结 的 业 务 ;(四 )清 缴 所 欠 税 款 以 及 清 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税 款 ;(五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六 )处 理 公 司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七 )代 表 公 司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并于 六 十 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告 。债 权 人 应 当 自 接 到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内 ,未 接 到 通 知 书 的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向 清 算 组 申 报 其 债 权 。第 二 十

16、九 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公 司 财 产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清 单 后 ,应 当 制 定 清 算 方 案 ,并 报 股 东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公 司 财 产 在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职 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归 股 东 所有 。清 算 期 间 ,公 司 续 存 ,但 不 得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公 司财 产 在 未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清 偿 前 ,股 东 不 得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17、 公 司 清 算 结 束 后 ,清 算 组 应 当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报 股 东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并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公 司 登 记 ,公 告 公司 终 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设董事会适用)7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 公 司 登记 机 关 核 准 公 司 设 立 (注: 办 理 变 更登 记 重新制 订 章程的 请删 除 “设 立 ”二字)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名称: (盖章)(注: 办 理 变 更登 记 重新制 订 章程的需有法定代表人 签 名确 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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