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名称证件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其他证件: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单位电话 联系人家庭电话投保人信息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移动电话 联系人办公电话名称证件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其他证件: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单位电话 联系人家庭电话被保险人信息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移动电话 联系人办公电话承保
2、区域 省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勘察单位资质预计营业额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基础 索赔提出制, 追溯起始日期: 年 月 日(若未填写,则默认为保险起保日)责任限额(一)累计赔偿限额: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免赔说明保险费率 主险保费附加条款名称 保额/限额 保险费 免赔说明附加条款(若填写不下, 可另附附件)总保险费 (大写) (小写)付费日期特别约定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澳台除外)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诉讼条形码风险管理情况1、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
3、范的要求有关规范进行勘察? 是 否2、 是否严格进行勘察文件的技术交底、配合现场施工? 是 否3、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是否高于国家标准? 是 否4、 是否严格执行勘察方案审查制度? 是 否5、 是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是 否6、 是否保有与勘察资质相符的设计人员、技术力量与设备? 是 否过往三年损失记录(若未发生事故,请注明“无” ;否则请告知每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原因、赔偿金额、事后改善措施。 )备 注投保人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如非本投保人亲笔填写亦属于在本投保人授权下的行为。本投保人已收到并详细阅读投保险种对应的贵公司保
4、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投保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人员填写出单机构代码 业务归属机构代码询报价号 是否我司续保业务: 否 是,上年保单号码: 直接业务渠道小类代码:业务员代码: 其他业务中介人协议号:子协议代码: 寿销产业务中介人协议号:子协议代码:寿险业务员代码:寿险综合开拓专员代码:初审员意见:同意 不同意,原因: 初审员签章:核保员意见: 核保员签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
5、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 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
6、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四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和第三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五条 对连续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载明的追溯期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
7、乱、暴动;(二)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三)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四)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六)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第八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
8、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所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三)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9、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
10、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
11、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12、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交费日期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第十七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保险人,经相关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13、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条 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将在本保险期限内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备案。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勘察责任事故的发生。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
14、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二十三条 由被保险人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保险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赔偿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证明事故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赔偿责任认定文件、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正本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15、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六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
16、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进行赔偿后,累计赔偿限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增加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限(天)增加的累计赔偿限额/原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 15 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