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署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处进行结算汇总。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第四条 工程结算编审程序(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完成复审(按咨询招标文件或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