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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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BSZN-5701-2015/0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办事指南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12-31 发布 2015-12-31 实施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金山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事项代码:5701三、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 52 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2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上

3、海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金山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审查项目除外) 。(二)审批内容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对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法律效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

4、者使用。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审批对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五、审批条件(一)新办新办的申请条件1.业务情形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申请。2.准予批准的条件根

5、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 (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4a)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1)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所明确的各项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七条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

6、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规定: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报告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导意见 (沪安监职安20143 号)编制要求:(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内容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5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

8、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

9、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

10、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6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13)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b)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1)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所明确的各项要求;2)职业卫生

11、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七条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规定: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

12、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导意见 (沪安监职安20143 号)编制要求:(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7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内容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

13、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

14、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

15、是否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8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13)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

16、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4)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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