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个别条款修改的规章及条文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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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议个别条款修改的规章及条文修改对照表一、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修改前 修改后 理由第十三条 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等循环利用措施,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持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第十三条 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等循环利用措施,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

2、业,支持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规定相一致。2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人口集中地区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删除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删除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

3、的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3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前 修改后 理由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4、:(一)申请书;(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79 项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4线长度要求等。 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为落实国务院精神

5、,对相关条文作相应修改。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根据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无居民海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5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 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六

7、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续,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6三、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改前 修改后 理由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危及保护对象的,应当限

8、期治理;无法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未达标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迁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 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实验区依法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活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编制旅游实施方案,报经省自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实验区依法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

9、种植、养殖等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活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编制旅游实施方案,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1.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的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不实行“限期治理” 、“限期限期迁移”。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77 号)事项第 11 项取消“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7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目和生产、

10、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区开展参观、夜旅游活动审批”8四、浙江省实施办法修改前 修改后 理由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 维修改造,应 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 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

11、构既有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 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 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 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 号),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 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9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 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

13、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10五、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修改前 修改后 理由第六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第六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 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中,明确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列为“先照后证 ”改革的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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