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 会 管 理 创 新 视 角 下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研 究李 小 波 ( 南 京 森 林 警 察 学 院 , 南 京 210046)摘 要 :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频 繁 发 生 , 既 表 明 了 中 国 社 会 生 活 日 趋 复 杂 和 多 元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和 社 会 矛 盾 进 入 高 风 险 时 段 , 亦 是 现 有 调 控 手 段 失 效 的 反 映 。 本 文试 图 在 加 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大 背 景 下 , 以 新 的 理 念 和 视 角 对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发 生 机制 及 应 对 之 策 做 出 分 析 和 探 讨 。 群
2、 体 性 事 件 的 本 质 是 一 种 利 益 表 达 形 式 , 是 现 代化 过 程 中 公 民 权 利 意 识 觉 醒 后 社 会 冲 突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 应 对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基 本策 略 是 , 构 建 一 种 容 纳 利 益 诉 求 和 表 达 的 制 度 化 的 解 决 机 制 , 保 障 群 体 性 事 件 在法 律 框 架 内 予 以 解 决 , 而 不 至 于 造 成 社 会 秩 序 失 范 。 当 前 , 应 当 着 力 从 四 个 方 面构 建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 利 益 主 体 的 培 育 机 制 、 利 益 表 达 渠 道 的 实
3、 现 机 制 、 利 益 表 达方 式 的 规 范 机 制 和 利 益 表 达 主 体 与 客 体 的 保 障 机 制 。关 键 词 :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 群 体 性 事 件 ; 利 益 表 达 机 制随 着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进 程 的 加 快 , 特 别 是 随 着 经 济 体 制 、 社 会 结 构 、 利益 格 局 、 思 想 观 念 等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 新 情 况 、 新 问 题 不 断 产 生 , 我 国 社 会 管 理 已经 并 将 长 期 面 临 新 的 课 题 、 新 的 挑 战 。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呈 现 新 的 阶
4、段 性 特 征 ,决 定 了 必 须 通 过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 妥 善 处 理 各 种 社 会 问 题 , 应 对 各 种 社 会 风险 , 以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当 前 , 群 体 性 事 件 频 发 , 已 成 为 威 胁 社 会 稳定 的 严 重 社 会 问 题 之 一 , 特 别 是 今 年 广 东 等 地 接 连 发 生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显 示 , 参 与群 体 已 从 对 社 会 不 满 发 展 到 对 政 府 不 满 , 形 成 对 执 政 安 全 的 严 重 威 胁 。 群 体 性 事件 频 繁 发 生 , 既 表
5、 明 了 中 国 社 会 生 活 日 趋 复 杂 和 多 元 ,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和 社 会 矛 盾进 入 高 风 险 阶 段 , 亦 是 现 有 调 控 手 段 失 效 的 反 映 。 因 此 , 急 需 在 加 强 社 会 管 理 创新 的 大 背 景 下 , 以 新 的 理 念 和 视 角 对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发 生 机 制 及 应 对 之 策 做 出 分 析和 探 讨 。一 、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端 起 与 本 质收 稿 日 期 : 2011-12-06作 者 简 介 : 李 小 波 ( 1985) , 男 , 山 西 平 陆 人 , 硕 士 研 究 生 , 南
6、京 森 林 警 察 学 院 治 安 系 助 教 ,研 究 方 向 为 治 安 秩 序 管 理 、 群 体 性 事 件 。社 会 转 型 期 , 由 于 利 益 格 局 的 变 化 和 利 益 关 系 的 调 整 , 导 致 各 阶 层 利 益 差 异 的增 大 , 利 益 受 损 的 社 会 阶 层 和 社 会 群 体 必 然 会 出 现 因 利 益 失 衡 所 引 发 的 心 态 失 衡 和行 为 失 衡 , 同 时 由 于 我 国 社 会 的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尚 未 形 成 , 致 使 受 损 群 体 的 利 益 表 达不 畅 , 导 致 部 分 社 会 群 体 和 社 会 成 员
7、 为 宣 泄 不 满 而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 一 ) 群 体 性 事 件 端 起 : 制 度 供 给 不 足探 寻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原 因 , 应 将 其 置 于 社 会 变 革 的 时 代 条 件 下 , 置 于 现 行 的 “制度 ”1条 件 下 , 从 利 益 分 化 和 社 会 规 则 的 “制 度 化 ”2等 相 关 方 面 进 行 探 究 。笔 者 认 为 , 群 体 性 事 件 频 发 , 是 有 关 利 益 分 割 、 表 达 和 社 会 管 治 的 制 度 供 给不 足 。 我 们 首 先 可 以 这 样 定 义 制 度 供 给 充 足 , 是 指 在
8、公 民 社 会 的 制 度 运 行 过 程 中 ,对 于 事 关 社 会 平 稳 良 好 运 行 的 每 项 制 度 都 状 态 良 好 并 彼 此 衔 接 , 以 此 保 证 社 会 有序 运 行 。 制 度 供 给 不 足 是 指 在 公 民 社 会 的 制 度 运 行 中 , 由 于 某 个 环 节 的 制 度 脆 弱或 是 缺 失 造 成 社 会 运 行 的 紊 乱 , 使 社 会 生 活 出 现 局 部 或 全 局 性 的 失 控 。 而 群 体 性事 件 之 所 以 频 繁 发 生 , 就 是 制 度 供 给 不 足 造 成 的 失 控 。 这 里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三 个
9、方面 的 制 度 供 给 不 足 。1.利 益 分 割 制 度 的 供 给 不 足 。 这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分 割 制 度 本 身 存 在 问 题 ,如 制 度 在 设 计 时 就 出 现 缺 陷 造 成 其 软 弱 ; 二 是 利 益 分 割 制 度 本 身 没 有 任 何 问 题 ,而 出 现 在 执 行 或 是 运 行 环 节 , 由 于 人 为 的 原 因 造 成 了 利 益 分 配 不 均 或 是 不 公 , 造成 公 众 对 制 度 的 怀 疑 和 不 满 , 从 而 使 制 度 出 现 执 行 软 弱 , 造 成 制 度 供 给 不 足 , 为群 体 性 事
10、件 的 发 生 种 下 祸 根 。2.利 益 表 达 机 制 供 给 不 足 。 利 益 分 割 制 度 的 不 足 需 要 通 过 利 益 人 的 利 益 表 达 进行 相 关 的 制 度 性 调 整 或 更 新 从 而 使 之 获 得 满 足 , 但 是 由 于 我 国 尚 处 在 转 型 时 期 ,利 益 表 达 制 度 本 身 并 没 有 建 立 起 来 , 而 不 同 群 体 对 制 度 的 不 满 不 能 得 到 表 达 使 其利 益 难 以 得 到 维 护 , 这 种 制 度 表 达 的 缺 失 在 群 体 性 事 件 酝 酿 、 发 生 、 发 展 的 过 程中 一 直 存 在
11、 , 不 能 很 好 的 阻 断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酝 酿 和 发 展 , 使 对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预 防形 成 漏 洞 。 中 国 社 科 院 农 村 发 展 研 究 所 于 建 嵘 研 究 员 经 过 对 转 型 期 间 工 人 、 农 民的 维 权 行 为 深 入 研 究 后 , 认 为 中 国 已 经 进 入 了 这 两 大 弱 势 群 体 维 权 抗 争 的 社 会 冲1制 度 , 指 稳 定 的 、 受 尊 重 的 和 不 断 重 现 的 行 为 模 式 。 参 见 俞 可 平 主 编 : 西 方 政 治 学 名著 提 要 , 江 西 人 民 出 版 社 2001 年
12、 版 , 第 38 页 。2同 上 注 。 制 度 化 , 组 织 与 程 序 获 得 价 值 和 稳 定 性 的 过 程 。突 多 发 期 。 1这 种 行 为 是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 是 人 民 要 求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 党 的 政 策 来 维护 自 己 权 利 的 行 为 。 如 果 有 关 地 方 部 门 妥 善 处 理 , 绝 大 多 数 是 可 以 预 防 和 处 理 好 的 ,但 是 如 果 久 拖 不 决 , 往 往 就 使 历 史 遗 留 下 的 矛 盾 问 题 与 改 革 发 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矛盾 、 新 问 题 交 织 在 一 起 , 酿
13、 成 大 祸 。3.社 会 管 治 机 制 供 给 不 足 。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进 一 步 深 化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体 制 的 逐 步 健 全 , 城 乡 二 元 制 度 的 改 革 , 人 们 的 思 想 意 识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 人 的组 织 认 同 感 、 归 属 感 逐 渐 淡 化 , 逐 渐 从 “单 位 人 ”转 化 为 “社 会 人 ”, 从 农 民 转化 为 “农 民 工 ”。 虽 然 这 也 是 社 会 进 步 的 表 现 , 但 基 层 组 织 的 社 会 控 制 力 却 明 显 弱化 , 对 群 众 的 号 召 力 、 凝
14、聚 力 和 说 服 力 大 大 减 弱 。 伴 随 着 利 益 分 割 和 利 益 表 达 的需 要 , 单 个 的 社 会 成 员 自 然 意 识 到 群 体 行 动 的 重 要 , 进 行 联 合 行 动 , 而 社 会 的 管治 机 制 没 能 迅 速 建 立 , 造 成 管 治 机 制 供 给 不 足 , 从 而 使 对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处 置 形 成盲 区 。( 二 ) 群 体 性 事 件 本 质 : 利 益 表 达目 前 理 论 界 虽 对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表 述 不 一 1, 但 我 们 可 以 从 其 中 抽 象 出 群 体 性 事件 共 同 的 内 涵 , 笔
15、 者 以 为 , 可 以 将 群 体 性 事 件 表 述 为 : 群 体 性 事 件 是 由 利 益 诉 求表 达 不 畅 , 特 定 群 体 或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聚 合 临 时 形 成 的 偶 合 群 体 , 以 人 民 内 部 矛 盾的 形 式 , 通 过 没 有 合 法 依 据 的 规 模 性 聚 集 、 对 社 会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群 体 活 动 。 由 此得 出 , 群 体 性 事 件 是 部 分 群 体 利 益 受 损 , 表 达 不 畅 而 造 成 的 , 其 本 质 也 是 一 种 社会 利 益 的 表 达 方 式 , 所 以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是
16、 社 会 转 型 期 一 种 符 合 矛 盾 运 动 规 律 的现 象 , 是 社 会 现 代 化 过 程 中 的 正 常 状 态 。 因 此 , 群 体 性 事 件 并 不 具 有 政 治 性 的 特点 , 2而 是 一 种 激 烈 的 社 会 矛 盾 解 决 手 段 。1参 见 熊 一 新 、 李 健 和 主 编 : 治 安 管 理 学 概 论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第 273 页 。 具 体 表 述 为 : 聚 众 共 同 实 施 的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危 害公 共 安 全 , 侵
17、 犯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和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的 行 为 。 纪 德 尚 、 刘 宁 、 孙 莉 莉 : 社 会 转 型 期我 国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探 析 , 载 于 中 共 郑 州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2006 年 第 4 期 , 第 97 页 。 具 体表 述 为 :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指 的 是 为 了 满 足 某 种 共 同 利 益 或 表 达 某 种 共 同 心 愿 , 在 集 体 共 同 的鼓 舞 和 影 响 下 , 由 部 分 公 众 参 与 形 成 的 , 并 对 政 府 管 理 和 社 会 秩 序 造 成 影 响 的 失 范 行 为 。
18、张丽 红 : 对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社 会 性 质 的 思 考 , 载 于 理 论 与 现 代 化 2006 第 4 期 , 第 82 页 。具 体 表 述 为 :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是 指 , 受 特 定 的 中 介 性 社 会 事 项 刺 激 而 突 然 爆 发 , 由 利 益 一 致或 有 共 同 目 的 的 人 , 自 发 或 有 组 织 的 以 某 种 聚 众 的 方 式 , 与 公 共 秩 序 、 公 共 安 全 发 生 矛 盾 或对 抗 的 群 体 行 为 。二 、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的 含 义 、 特 征 及 意 义正 确 处 理 新 形 势 下 的
19、人 民 内 部 矛 盾 , 畅 通 诉 求 渠 道 , 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建 立 全 面 表 达 社 会 利 益 的 机 制 , 引 导 群 众 以 理 性 、 合 法 的 形 式 表达 利 益 要 求 , 是 完 善 社 会 利 益 协 调 机 制 的 第 一 步 。 因 此 必 须 重 视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的 重要 作 用 。( 一 )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的 涵 义 、 特 征利 益 表 达 是 指 利 益 主 体 试 图 通 过 一 定 的 途 径 和 手 段 向 表 达 客 体 表 明 自 己 的 利 益要 求 ,
20、以 此 来 实 现 或 达 成 利 益 要 求 的 行 动 。 是 利 益 主 体 为 实 现 其 特 殊 利 益 而 进 行 的活 动 , 它 的 实 质 是 把 利 益 主 体 的 态 度 、 意 见 等 转 变 为 向 社 会 、 向 国 家 表 达 要 求 的 一种 方 式 。 从 狭 义 上 讲 , 是 利 益 表 达 的 主 体 向 政 府 或 执 政 党 表 达 自 身 的 诉 求 过 程 。 利益 表 达 机 制 则 是 在 承 认 个 体 正 当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 允 许 社 会 成 员 以 一 定 形 式 方 式 通 过正 常 合 法 的 渠 道 表 达 自 己
21、的 利 益 诉 求 的 机 制 。 3因 而 ,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具 有 诉 求 表 达性 、 单 向 反 应 性 、 手 段 的 合 法 性 、 解 决 问 题 的 非 终 局 性 四 个 特 征 。所 谓 诉 求 表 达 性 一 定 是 主 体 基 于 自 身 的 利 益 或 愿 望 并 且 通 过 其 他 渠 道 难 以 解决 而 进 行 的 诉 求 ; 表 达 的 单 向 性 是 指 主 体 单 方 面 向 客 体 进 行 表 达 , 但 不 一 定 能 获得 客 体 的 积 极 回 应 ; 手 段 的 合 法 性 是 指 主 体 向 客 体 表 达 自 身 诉 求 采 用 的
22、 方 式 , 表达 时 所 运 用 的 具 体 手 段 必 须 合 乎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范 ; 解 决 问 题 的 非 终 局 性 是 指 利 益表 达 机 制 本 身 是 反 应 问 题 的 一 种 手 段 , 是 将 问 题 提 交 有 解 决 能 力 或 权 力 的 公 共 部门 , 其 本 身 并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 二 )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的 意 义利 益 表 达 机 制 作 为 民 意 的 导 出 机 制 和 政 策 的 输 入 机 制 ,是 各 阶 层 利 益 整 合 , 公共 政 策 形 成 的 基 础 性 制 度 。 “一 个 公 正 的 政 治 制
23、 度 设 计 必 须 安 排 一 定 的 利 益 表 达 渠道 并 以 兼 顾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为 基 本 前 提 。 ”4因 而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是 建 立 透 明 化 、公 开 化 政 府 的 起 点 。 同 时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有 助 于 公 民 宪 法 权 利 中 表 达 权 的 实 现 , 是法 治 社 会 的 重 要 内 容 。 因 此 ,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讲 ,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是 现 代 政 治 文 明 的重 要 标 志 之 一 。第 一 , 利 益 表 达 有 利 于 巩 固 国 家 政 权 , 维 护 社 会 的 有 序 运
24、行 。 随 着 改 革 开放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深 入 发 展 , 我 国 经 济 成 分 、 组 织 形 式 、 就 业 方 式 、 利 益 关 系 和 分配 方 式 趋 于 多 样 化 , 不 同 地 区 、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职 业 、 不 同 阶 层 公 民 的 利 益 诉 求也 出 现 很 大 差 别 。 这 差 别 的 出 现 使 社 会 利 益 关 系 日 益 复 杂 , 利 益 矛 盾 日 益 凸 显 , 由此 引 发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逐 渐 增 多 ; 在 国 民 收 入 普 遍 提 高 的 同 时 , 收 入 差 距 逐 渐 拉 大 ;形 式 主 义
25、 、 官 僚 主 义 、 不 正 之 风 和 腐 败 现 象 依 然 存 在 等 等 。 这 些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 使党 执 政 的 社 会 基 础 新 的 挑 战 。 通 过 建 立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 进 行 利 益 表 达 , 充 分 听 取群 众 的 呼 声 , 实 现 和 维 护 群 众 利 益 的 公 共 政 策 , 实 质 性 的 扩 大 党 执 政 的 社 会 基 础 ,稳 固 国 家 政 权 , 使 社 会 处 于 良 性 的 运 转 状 态 。第 二 , 充 分 的 利 益 表 达 有 利 于 增 加 社 会 共 识 , 巩 固 政 府 执 政 的 合 法
26、 性 。 政府 合 法 性 是 政 府 存 在 与 发 展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 体 现 为 公 民 对 政 府 、 政 治 制 度 及 其 运行 过 程 所 构 成 的 政 治 体 系 的 自 觉 服 从 与 认 同 。 合 法 性 不 同 于 合 乎 法 律 性 , 它 偏 重于 心 理 的 、 伦 理 的 或 理 性 支 配 。 政 府 合 法 性 反 映 人 们 内 心 的 一 种 态 度 , 一 种 认 为政 府 的 统 治 是 合 法 与 公 正 的 态 度 。 合 法 性 是 以 受 治 者 即 公 民 的 同 意 作 为 评 判 标 准的 。 从 霍 布 斯 、 洛 克
27、到 卢 梭 建 立 的 社 会 契 约 论 , 认 为 政 府 是 人 们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自 己 , 人 人 出 让 一 定 权 利 组 成 政 府 , 因 而 政 府 的 合 法 性 基 础 应 该 是 公 民 的 同 意 。人 们 对 政 府 的 合 法 性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共 识 : 政 府 如 果 缺 乏 健 全 有 效 的 公 民 利 益 表 达制 度 体 系 , 公 民 的 利 益 诉 求 得 不 到 维 护 和 实 现 , 那 么 公 民 对 于 政 府 的 态 度 必 然 是否 定 的 , 即 政 府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 可 见 利 益 表 达 机
28、制 的 健 全 有 助 于 政 府 合 法 性 的 维护 。第 三 , 利 益 表 达 有 利 于 制 定 符 合 各 方 面 利 益 需 求 的 公 共 政 策 , 减 少 政 府 决 策失 误 。 利 益 表 达 不 仅 仅 对 于 稳 定 社 会 有 良 好 的 作 用 , 同 时 ,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向 政府 直 接 建 言 献 策 的 利 益 表 达 也 有 利 于 政 府 清 晰 认 知 真 实 的 社 会 状 况 , 制 定 出 符 合实 际 的 公 共 政 策 , 减 少 因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 政 出 于 政 府 、 政 出 于 专 家 、 政
29、 出 于公 众 这 三 种 政 策 导 向 已 经 开 始 在 我 国 进 行 摸 索 并 逐 渐 走 向 融 合 , 重 大 政 策 的 公 开讨 论 , 征 集 各 方 意 见 , 进 行 听 证 的 模 式 正 在 走 向 制 度 化 , 尽 管 在 执 行 时 仍 存 在 各方 面 的 不 足 , 但 这 种 趋 向 对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走 向 透 明 意 义 重 大 。三 、 当 前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存 在 的 问 题当 前 利 益 表 达 不 足 是 由 多 方 面 因 素 造 成 的 , 与 表 达 者 的 社 会 地 位 、 个 人 表 达能 力 、 组 织
30、 化 程 度 、 政 治 参 与 能 力 有 关 , 也 与 制 度 本 身 提 供 的 表 达 渠 道 的 数 量 和质 量 有 关 。( 一 ) 利 益 表 达 权 利 遭 遇 合 法 性 困 境2001 年 江 泽 民 同 志 在 党 的 “七 一 ”重 要 讲 话 中 指 出 : 党 内 绝 对 不 允 许 形 成 既 得利 益 集 团 , 广 大 群 众 对 既 得 利 益 集 团 导 致 的 种 种 弊 端 深 恶 痛 绝 。 因 此 , 作 为 长 期 执政 的 共 产 党 党 内 存 在 既 得 利 益 集 团 是 不 具 备 合 法 性 的 。 1但 公 众 很 容 易 把
31、既 得 利 益集 团 与 利 益 集 团 不 加 区 别 的 相 互 联 系 , 而 对 既 得 利 益 集 团 的 一 致 反 对 导 致 对 利 益集 团 的 道 德 排 斥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民 间 自 治 组 织 不 发 达 , 民 众 缺 乏 有 效 的 自 治 组织 途 径 参 与 公 共 事 务 , 缺 少 话 语 权 。 如 当 前 没 有 真 正 代 表 农 民 阶 层 利 益 的 全 国 性农 会 组 织 , 没 有 真 正 代 表 失 业 者 阶 层 利 益 的 全 国 性 组 织 , 这 些 组 织 的 缺 失 致 使 弱 势群 体 的 话 语 权 力 量
32、 有 限 。 究 其 原 因 , 在 于 政 府 对 民 间 组 织 的 登 记 进 行 严 格 的 管 制 ,已 有 的 民 间 组 织 或 多 或 少 必 须 拥 有 公 共 色 彩 , 否 则 很 难 被 赋 予 合 法 身 份 。 而 这 些原 因 导 致 了 当 前 群 众 利 益 表 达 分 散 , 整 合 难 度 较 大 , 表 达 能 力 不 足 。 我 国 宪 法 规定 了 公 民 的 表 达 权 , 如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权 利 , 而 这 一 宪 法 性 权 利 需 要 集 会 游 行示 威 法 的 规 制 , 它 必 须 得 到 公 安 机 关 许 可 同
33、 时 还 要 报 县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2不可 否 认 , 这 种 规 定 有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考 虑 , 但 对 于 公 民 的 合 理 表 达 需 求 也 形 成 了压 制 。( 二 ) 利 益 表 达 渠 道 不 畅我 国 的 人 大 制 度 是 通 过 公 民 选 举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通 过 提 案 、 建议 、 批 评 、 质 询 等 形 式 行 使 代 表 权 , 凝 聚 各 自 选 民 的 要 求 , 表 达 选 民 的 利 益 。 但是 现 实 中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走 过 场 , 搞 形 式 主 义
34、, 选 举 的 代 表 并 不 能 保 持 与 选 民 的联 系 , 其 不 知 道 选 民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什 么 , 难 以 代 表 选 民 的 利 益 , 致 使 这 一 根 本 性的 利 益 表 达 方 式 被 流 产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陈 尧 博 士 认 为 , “人 民 代 表 与 选 民 之 间 形 式上 的 委 托 代 理 过 程 并 不 能 确 保 当 选 者 与 选 民 之 间 的 代 表 关 系 , 选 民 缺 乏 对 代 表的 有 效 监 督 、 制 约 , 而 且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也 没 有 承 担 主 要 的 决 策 功 能 , 因 而 这
35、 一 理1所 谓 既 得 利 益 集 团 , 是 指 对 公 共 资 源 享 有 支 配 权 的 社 会 阶 层 , 为 了 共 有 的 特 殊 利 益 而结 成 的 共 同 体 。 一 旦 这 部 分 人 结 成 利 益 集 团 将 对 社 会 的 公 平 、 正 义 产 生 巨 大 的 冲 击 。 唯 一 执政 的 执 政 党 党 内 存 在 既 得 利 益 集 团 后 果 是 极 为 严 重 的 。2美 国 宪 法 1971 年 增 补 的 前 10 条 修 正 案 的 第 1 条 规 定 : “国 会 不 得 制 定 关 于 下 列 事 项 的法 律 : 确 立 国 教 或 禁 止 宗
36、 教 活 动 自 由 ; 削 减 言 论 或 出 版 自 由 ;剥 夺 人 民 和 平 集 会 和 向 政 府 诉 冤请 愿 的 权 利 。 ”法 国 1793 年 宪 法 规 定 : “通 过 书 刊 和 其 他 方 式 交 流 思 想 和 意 见 的 权 利 、 和 平集 会 的 权 利 是 不 容 否 认 的 。 ”论 上 最 重 要 的 民 意 表 达 制 度 未 能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 ”5同 时 人 大 代 表 名 额 在 官 民 之 间 、城 乡 之 间 、 行 业 之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也 影 响 了 人 大 代 表 的 代 表 性 , 限 制 了 利 益 的 均
37、 衡 表达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 中 国 当 下 最 能 代 表 民 意 的 机 构 其 实 为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 其 表 达民 意 动 力 来 自 党 的 宗 旨 和 群 众 路 线 的 贯 彻 。 中 国 较 早 研 究 利 益 表 达 的 学 者 胡 伟 在 政 府 过 程 一 书 中 写 到 : “当 代 中 国 的 政 府 过 程 主 要 不 是 以 群 众 性 的 利 益 表 达 和综 合 作 为 动 力 , 而 是 以 党 政 官 员 走 群 众 路 线 的 方 式 来 综 合 民 意 为 基 础 。 这 是 当 代 中国 利 益 表 达 、 利 益 综 合
38、 和 政 策 制 定 的 一 个 特 点 ”。 6在 这 种 制 度 安 排 下 , 党 政 官 员在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表 达 和 综 合 过 程 中 发 挥 积 极 主 动 性 和 起 着 绝 对 的 主 导 作 用 , 利 益表 达 机 制 的 有 效 运 行 是 以 党 政 官 员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观 念 作 为 保 障 的 。7在 某 种 程 度 上 讲 , 群 众 利 益 表 达 的 有 效 性 需 要 执 政 精 英 在 政 策 的 制 定 过 程 中 必须 有 强 烈 的 使 命 感 和 责 任 感 。 但 是 , 在 当 前 利
39、益 分 化 的 背 景 下 , 党 员 队 伍 结 构 的变 化 、 党 的 执 政 精 英 对 群 众 路 线 的 执 行 能 力 、 党 员 干 部 之 间 的 差 距 、 部 分 党 员 素质 问 题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执 政 党 和 政 府 对 弱 势 群 体 利 益 进 行 主 动 认 定 和 表 达 的动 力 已 略 显 不 足 。 1 ( 三 ) 利 益 表 达 方 式 的 非 规 范 性正 如 前 文 所 述 , 由 于 利 益 表 达 渠 道 不 畅 , 无 论 是 强 势 利 益 集 团 还 是 弱 势 利 益集 团 通 常 借 助 体 制 外 的 表 达
40、 方 式 , 导 致 利 益 表 达 呈 现 出 明 显 的 非 规 范 性 。 当 前 ,有 一 种 值 得 警 惕 的 现 象 , 即 个 别 强 势 利 益 集 团 使 用 非 法 的 手 段 与 权 力 部 门 “联 合 ”,企 图 通 过 借 助 对 政 府 部 门 的 “影 响 ”垄 断 利 益 表 达 的 渠 道 或 是 压 制 弱 势 群 体 的 利 益表 达 , 从 而 维 护 其 既 得 利 益 。 这 种 趋 势 将 带 来 严 重 的 后 果 , 其 不 仅 会 干 扰 政 府 的决 策 , 也 会 导 致 弱 势 群 体 更 加 边 缘 化 , 还 可 能 造 成 权
41、 力 与 资 本 的 高 度 结 合 而 形 成新 型 的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2。 如 果 不 及 时 修 正 这 一 趋 势 , 任 由 强 势 利 益 集 团 这 种 非 规范 性 的 表 达 也 必 将 导 致 弱 势 利 益 集 团 用 更 加 激 烈 的 手 段 进 行 博 弈 , 而 最 终 将 导 致集 体 的 非 制 度 化 的 利 益 表 达 , 酿 成 群 体 性 事 件 。1这 种 动 力 的 不 足 深 层 次 的 原 因 在 于 , 在 现 行 的 体 制 安 排 下 , 官 员 的 权 力 来 自 上 级 的 授予 而 非 群 众 , 同 时 , 群 众
42、缺 乏 监 督 和 制 约 党 的 领 导 干 部 的 有 效 手 段 , 造 成 了 官 员 对 上 负 责 对下 不 负 责 , 这 是 利 益 不 能 有 效 表 达 的 根 结 。 参 见 吴 群 芳 : 论 转 型 期 利 益 分 化 背 景 下 利 益 表 达机 制 面 临 的 五 大 挑 战 , 载 于 改 革 开 放 与 理 论 创 2009 年 , 第 245-248 页 。2也 有 学 者 称 这 种 新 型 的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为 “权 贵 资 本 主 义 ”或 “权 金 资 本 主 义 ”。( 四 ) 利 益 表 达 能 力 和 表 达 结 果 的 非 均
43、衡 性利 益 表 达 能 力 的 强 弱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利 益 表 达 的 结 果 。 客 观 上 讲 , 利 益 表达 能 力 越 强 , 自 身 的 利 益 诉 求 越 容 易 得 到 维 护 ; 能 力 越 弱 , 利 益 诉 求 则 难 以 维 护 。由 于 不 同 利 益 集 团 占 有 社 会 资 源 多 寡 不 同 , 动 员 能 力 的 强 弱 有 别 , 这 在 客 观 上 决 定了 不 同 利 益 集 团 的 利 益 表 达 的 程 度 不 同 。 当 前 , 由 于 利 益 分 化 导 致 利 益 格 局 变 动 ,社 会 资 源 大 部 分 被 代
44、 表 国 家 的 为 数 不 多 的 强 势 利 益 集 团 所 攫 取 。 而 强 势 利 益 集 团 出于 自 身 利 益 考 量 试 图 保 有 并 扩 大 已 有 的 利 益 范 围 , 并 以 其 强 大 的 组 织 化 和 整 合 力 上的 优 势 进 行 表 达 , 使 其 声 音 更 容 易 接 近 权 力 的 核 心 , 这 种 表 达 能 力 上 的 失 衡 使 政府 不 能 全 面 的 掌 握 决 策 的 信 息 , 造 成 公 共 政 策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向 强 势 利 益 集 团 一 方倾 斜 , 无 法 再 政 策 层 面 纠 正 已 经 失 衡 的 利 益
45、 格 局 , 造 成 公 共 利 益 的 一 定 程 度 的 倾斜 于 扭 曲 , 导 致 利 益 格 局 进 一 步 的 恶 化 。四 、 完 善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 消 减 群 体 性 事 件利 益 表 达 机 制 不 是 一 个 具 体 的 制 度 , 是 一 系 列 具 体 社 会 制 度 的 有 机 结 合 。 笔者 认 为 ,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包 括 针 对 表 达 主 体 的 培 育 机 制 , 利 益 表 达 渠 道 的 实 现 机 制 ,利 益 表 达 方 式 的 规 范 机 制 和 利 益 表 达 主 体 与 客 体 的 保 障 机 制 四 个 部 分 。
46、因 此 , 如何 构 建 利 益 表 机 制 应 该 从 以 下 四 个 具 体 的 机 制 入 手 进 行 探 讨 。图 1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示 意 图( 一 ) 完 善 利 益 表 达 主 体 的 培 育 机 制 , 凝 聚 利 益 需 求利 益 表 达 的 主 体 是 人 , 而 有 效 的 利 益 表 达 依 赖 有 公 民 意 识 的 人 。 这 就 需 要 大力 发 展 公 民 教 育 。 所 谓 公 民 教 育 , 简 言 之 , 就 是 使 公 民 具 有 现 代 化 思 想 并 获 得 人格 独 立 的 教 育 。 公 民 教 育 的 关 键 是 公 民 意 识 的
47、培 养 。 因 此 , 当 前 我 们 的 教 育 应 当利 益 表 达 主 体的 培 育 机 制利 益 表 达 渠 道 的实 现 机 制利 益 表 达 方 式 的规 范 机 制利 益 表 达 主 体 与 客体 的 保 障 机 制凝 聚 利 益 需 求 畅 通 表 达 渠 道 规 范 表 达 行 为 保 障 表 达 充 分利 益 表 达 机 制注 重 公 民 意 识 的 培 养 。 第 一 , 树 立 公 民 教 育 的 理 念 。 国 家 教 育 部 门 不 仅 要 担 负 为 国家 选 拔 技 术 人 才 的 任 务 ,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树 立 为 国 家 培 养 具 有 现 代
48、公 民 意 识 人 的 理 念 。第 二 , 提 高 社 会 教 育 水 平 , 提 升 公 民 的 政 治 素 养 , 培 育 公 民 的 表 达 意 识 。 第 三 , 加强 利 益 表 达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培 训 , 提 高 公 民 实 际 的 表 达 能 力 。 一 个 国 家 真 正 的 生 命力 不 在 于 其 是 否 有 一 个 现 代 化 的 制 度 , 而 在 于 其 有 一 群 有 现 代 化 意 识 的 公 民 , 拥 而这 一 群 人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教 育 的 现 代 化 , 因 此 必 须 推 进 教 育 的 现 代 化 , 塑 造 具 有 公 民意
49、 识 的 人 。( 二 ) 完 善 利 益 表 达 渠 道 的 实 现 机 制 , 畅 通 表 达 渠 道这 里 的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的 实 现 机 制 是 指 利 益 表 达 作 从 主 体 的 表 达 开 始 到 客 体 接收 为 之 的 活 动 过 程 。 这 一 过 程 不 是 利 益 需 求 的 实 现 , 而 是 利 益 需 求 的 提 出 与 到 达 。当 前 , 首 先 , 应 当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真 正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作 用 , 相 关 政 府部 门 应 该 兑 现 公 民 的 宪 法 权 利 , 切 实 保 障 公 民 的 选 举 权 , 从 而 保 障 选 举 出 来 的 人大 代 表 是 代 表 公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 其 次 , 加 强 司 法 渠 道 解 决 利 益 表 达 问 题 的 能 力 。再 次 , 要 逐 步 改 革 并 取 消 信 访 制 度 , 引 导 群 众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表 达 利 益 诉 求 。 最 后 ,要 强 化 媒 体 利 益 表 达 的 功 能 , 担 负 起 应 有 的 社 会 责 任 。如 此 , 经 由 表 达 不 同 主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