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河湖库执法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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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桂林市河湖(库)执法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部署,有效实施河湖(库)管理法律法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湖(库)执法工作方案 (桂水政法【2018】5 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1、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把加强执法监管作为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河长湖长履职范围,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河湖(库)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实施水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

2、法倾倒堆放废弃物、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侵占水利工程等违法活动为执法重点,进一步加强河湖(库)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好河湖(库)管理秩序。从 2018 年起,经过 3 年努力,到2020 年底实现河湖执法管理体系完备、河湖(库)违法案件大幅下降、河湖(库)管理秩序优良的目标。2、工作任务及分工(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县区水利局、局有关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依照水法律法规,按照市每半年、县区每季度 1 次的频率组织河湖(库)执法检查(可结合业务检查同步开展) ,全面排查河湖(库)水事违法行为,认真填写河湖执法检查情况登记表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登记表 (附表 1) 。需对河湖(库)执法检查

3、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的,由水政执法机构填写河湖违法案件登记表暨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 (附表 2) ,建立执法台帐。各县区水利局按照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要求,将河湖执法统计工作(附表 3-5)连同附表 1、2 实行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0 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填报至市水政监察支队;市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年 6 月 30 日和 10 月20 日前填报(附表 1)至水政监察支队。各县区对 2017 年以前执法检查中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整改决定的,要将决定履行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未履行落实到位的,应分析原因,并重新纳入执法台帐。1、组织检查河湖(库)岸线保护利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4、和其他乱搭、乱建、乱堆、乱倒行为、河道采砂、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及堤防工程保护等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工管处、各县区水利局)2、组织检查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水电工程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电管站、各县区水利局)3、组织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水政科、各县区水利局)4、组织检查水文监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水文局、各县区水文局)5、组织检查河道清障和其他影响行洪活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防汛办、各县区水利局)6、组织检查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责

5、任单位:市水保站、各县区水利局)7、组织检查河湖(库)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到位情况,并指导各县区水政监察队伍按照职责,单独或配合相关部门对河湖(库)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收集整理各县区、各单位组织的河湖(库)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汇总统计(附表 3-5) 。 (责任单位:水政监察支队、各县区水利局)(二)严格查处案件。各县区水利局和市水政监察支队要依照职能,严格查处涉及河湖(库)各类违法行为,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协助调查等配合工作。有关河湖执法职权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保存证据,依

6、法移送公安机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1、对严重影响防洪的违法建设项目和其他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要予以拆除、清除。 (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市防汛办、水政监察支队。 )2、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乱搭、乱建,围垦河湖(库)种植、养殖或者围河湖(库)造地,倾倒或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协助单位:工管处、市属水库管理处。 )3、对破坏或者侵占水库、水闸及堤防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协助单位:工管处、市属水库管理处。 )4、对非法取用或者破坏河湖(库)水资源的,要限期采

7、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协助单位:水政科。 )5、对人为造成河湖(库)周边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协助单位:水保站。 )6、对侵占或者破坏河湖管理范围内水电工程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协助单位:电管站、市(县)水文局。 )7、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和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对个人罚款 2000 元、对单位罚款 2 万元以上)法制审核工作。(责任单位:水政科,协助单位:各县区水利局、水政监察

8、支队。 )(三)强化执法落实到位。1、各县区水利局和市局有关单位,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实行执法台账销号制度。市水利局将根据水利厅的统一安排,每年对全区河湖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同时,将其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内容。 (责任单位:水政监察支队、市河长办。)2、市水利局每半年向市总河长报告河湖(库)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各县区水利局每季度向本级河长湖长报告河湖(库)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侵占河湖影响行洪、非法采砂、污染河湖环境、破坏河岸堤防影响河势稳定、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等重大违法案件的整

9、改落实工作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一并部署和督办。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上级对下级河长湖长约谈、通报批评或者媒体曝光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对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到位的,要组织核验并及时报告河长湖长。 (责任单位:市、县河长办。 )(4)建立长效机制。1、加强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人员、经费,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执法巡查责任制,推行执法巡查网络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2、各级河长、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河湖(库)及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巡查,发挥河湖保洁服务组织等社会巡查组织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对需要实施行政

10、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及时向水政执法机构移送。 (责任单位:县乡级河长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3、各县区水利局要积极将违法主体信息向同级征信机构报送信息,同时于每年 10 月 20 日前将年度河湖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附表 1-5)汇报水政监察支队。各县区水利局的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仍按规定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及时填报。 (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利局)三、责任区域划分(一)有独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由本县区水利局负责。(二)无独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局负责。(三)跨县区水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市局指定其中县区水利局负责。(四)市属水库工程违法行为查处,由市局和

11、受委托执法单位负责。4、阶段目标2018 年至 2020 年的河湖执法工作,分两个阶段确定工作目标。第一阶段(2018 年) 。至 2018 年 10 月底前,全面建立河湖(库)执法巡查制度,实现全市河湖(库)执法检查全覆盖。至 2018 年 12 月底前,全面建立执法台账,全市河湖(库)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 90%以上,河湖(库)管理秩序明显好转,面貌明显改善。第二阶段(2019 年至 2020 年) 。至 2019 年底,全市河湖(库)执法巡查和执法检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至 2020年底,历年累积违法案件查处执行率达到 100%,新立案件查处执行率达到 90%,河湖(库)管理秩序优良。5、保

12、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及时向河长湖长汇报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明确领导责任,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督办检查工作。(二)强化督查考核。市河长办将河湖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评估内容,一并部署考核。(三)强化责任落实。对执法监管履职不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推诿执法等不作为行为,以及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强化普法宣传。加大河湖管理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河湖法治环境,加大对河湖(库)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好社会舆论监督任用,建立河湖(库)违法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河湖(库)执法工作,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河湖执法监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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