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一一一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2016177 号),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一一一 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一一一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一一一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2、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一一一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一一一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付时明确产权的以外,
3、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一一一 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国土面积、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原则上,省级资金在预算批准后 30 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 30 日内下达。中央和省里有明确试点任务要求的,如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等,根据政策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筹整合使用的农综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管理。一一一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
4、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一一一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一一一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分配和使用农综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送省财政厅。一一一一 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一一一一 农综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州及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加强基础信息资料
5、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一一一一 农综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一一一一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综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考核。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自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一一一一 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工作挂钩,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一一一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
6、接受审计监督。一一一一 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一一一一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一一一一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