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自治区和市两级管理,自治区主管部门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市级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商务局。第二章 资金用途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三、支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五、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促进经贸能力建设;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八、支持国际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十、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第四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