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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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及建设“两美”浙江、温州市“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工作等决策部署,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 号)、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水农201716 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美丽山塘创建以 “生态水利、民生水利、旅游水利”为宗旨,以“运行安全、环境秀美、人水和谐”为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注重效益”原则,依托水利工程和水体景观,充分发挥山塘的生产、观赏、休闲等功能,全面提

2、升山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第三条 美丽山塘创建申报单位为山塘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所有权人为村经济合作社;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所有权人为村民委员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山塘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山塘运行,危害山塘安全,破坏生态环境。通过租赁、承包获使用权流转等方式利用山塘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协助所有权人做好山塘安全2管理有关工作,具体可通过合同予以约定。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库容 10 万 m3以下(不含m3) 美丽山塘的创建、申报和评估。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山塘,不列

3、入本办法实施范围:(一)安全鉴定未按规定开展的;(二)存在安全隐患未综合整治的;(三)标准化管理创建验收不合格的;(四)近三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五)未开展水质监测的;(六)计划实施改建或报废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评估标准第六条 美丽山塘 评估申请由申报单位提出。申报单位将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评估申请表(附件 1)、温州市美丽山塘评估标准(试行)(附件 3)自评结果、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照申报星级等级评估规定逐级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美丽山塘评估标准按照 温州市美丽山塘评估标准(试行)(附件 3)执行,评估采取量化评分制,总分为 100 分。评估内容:(一)安全(18

4、分) 。包括否决项、工程验收、管理设施、划界限权、信息化管理等。(二)生态(20 分)。包括水质监测、景观协调性、景观恢复度、生态保持度等。3(三)效益(20 分)。包括灌溉效益、特色经济、社会效益等。(四)美丽(20 分)。包括形象面貌、农耕面貌、绿化美化、标识牌等。(五)和谐(22 分)。包括权证办理、文明创建、水文化创建、人水和谐等。第四章 星级划分与管理第八条 美丽山塘通过创建经评估后,按评估分数划分为三个等级称号,分别为五星、四星、三星,划分标准:验收分数 90(含)分以上的,认定为五星;验收分数 75(含) 90 分的,认定为四星;验收分数 60(含) 75 分的,认定为三星;验收

5、分数 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九条 星级等级评估实行分级评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五星美丽山塘星评估工作,并予以授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四星、三星美丽山塘评估工作,并予以授牌。第十条 星级山塘称号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 3 个月前,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星级等级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根据复核评估结果,降低星级等级或取消星级称号。第十一条 已评估为四星、三星的美丽山塘,经进一步创建提升后,在星级山塘称号有效期内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星级等级升级评估。4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评估标准每年开展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将作为期满重新申

6、报星级评估依据。第五章 评估组织第十三条 美丽山塘 评估采用专家评估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美丽山塘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水利工程、林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工程技术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作 3 年(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3-5 人组成美丽山塘评估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推举产生,专家组成员与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星、三星美丽山塘评估工作,对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开展现场检查以及县级评估评分,并形成县级温

7、州市美丽山塘评估认定表(附件 1)。经县级评估具备申报五星美丽山塘条件的山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五星称号评估,同时提交申报材料、县级评估评分表格、县级认定表格等材料。第十五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星美丽山塘评5估工作,对申报五星称号的美丽山塘进行实地查看、检查台帐、个别座谈和评估评分,并形成市级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评估认定表(附件 1)。第六章 考核结果和监督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原则,经评估达到相应星级等级的美丽山塘,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相应星级标牌;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山塘经进一步创建提升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估。第十七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美丽山塘进行不定

8、期抽查,抽查达不到原定等级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则取消星级称号并收回标牌。第十八条 美丽山塘创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反防汛调度指挥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授予标牌的山塘,则取消星级称号并收回标牌。第十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美丽山塘创建及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应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公开、标准统一、规范有序”原则。发现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6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附件:1、 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申请表2、温州市美丽山塘评估认定表3、温州市美丽山塘评估标准4、温州市星级美丽山塘牌匾式样7附件 1: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申 请 表山塘名称:申报日期:温州市水利局制8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申报表山塘名称申报人 联系电话山塘地址 所有制性质山塘总库容 建设年份山塘基本情况:创建主要内容:9项目申报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10年 月 日附件 2温州市美丽山塘创建评 估 认 定 表山塘名称: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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