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委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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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梧州市农委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行政处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3、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4、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法律】中华人民

6、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7、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

8、,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9、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

10、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同 1。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

11、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同 1。7.同 1。8-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国家、自治区、市、县权限事项2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12、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13、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14、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2.【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15、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

16、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17、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国家、自治区、市、县权限事项3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8、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 未按照

19、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20、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21、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2、27 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23、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4、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25、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同 1。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26、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同 1。7.同 1。8-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

27、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2.【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

28、法移交司法4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

2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同 1。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处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法律】中

30、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1、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32、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

33、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八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4、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

3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

36、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自治区、市、县权限事项5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37、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

38、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39、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40、(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同 1。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

41、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同 1。7.同 1。8-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2.【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百分之三

4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同 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4.行政处罚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44、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

45、,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46、、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7、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48、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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