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测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归集及使用情况,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交存及使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存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