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化学专利申请中的实施例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说明书时应当将实施的具体方案作充分的公开或者以实例的形式详细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八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中国专利法实施十余年来,广大发明人基本上按照上述规定去做的,但是,也不难发现有许多化学申请案在这方面存在问题,即在撰写说明书时未能充分给出足够的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者实施例,多半是出于保密考虑而不愿意公开全部的实施方案,同时又想谋求大范围的保护。然而,事与愿违,往往是由于公开的不充分而失去保护。翻阅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第44266号就会发现有近30件专利申请是引用了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等为依据而作出复审决定的。在驳回复审请求的专利申请中多数是公开的不清楚、不完整或者叫作不充分,没有给出完整的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者实施例,这一事实充分告诫广大的发明人和代理人要特别给予重视。本文旨在对化学专利申请实施例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一.化学专利申请必须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