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中发 201534 号) 、社会救助暂 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 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 13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 2 号)、 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 2016184 号)、 广东省城
2、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 26 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 年)(江发2016 6 号)和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 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 201716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 2 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
3、本医疗服务。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主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精准扶贫医疗保障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三)公开公
4、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3 第五条 救助对象患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统筹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抓好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和拨付。第七条 各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审
5、批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算工作。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人员给予政策优惠。第十一条 社保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一站式” 结算 4 工作,做好与
6、医疗救助有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地点医疗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一站式” 结算工作。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 救助对象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2、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包含部分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3、低收入家庭成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
7、常住人口,居住证有效期 6 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 5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除重点救助对象和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外,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 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
8、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六)本条第(二)、 (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 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 6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
9、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离家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法取得联系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失踪人员。(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标准、封顶线年最高限额由各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参加医疗保险,
10、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7 第十九条 门诊救助。已经开展医疗保险“一站式” 结算的地区,门诊救助可逐步采取“一站式” 即时结 算。将重点救助对象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第二十条 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11、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 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 10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不低于 10 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 70%的比例执行,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不低于 8 万元。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
12、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 201716 号)规定标准给 8 予医疗救助。第二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本年度已享受医疗救助的政策内自负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第二十三条 对经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 2000 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 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不低于 3 万元,二次医疗救助具体
13、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制订。第二十四条 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第二十五条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诊疗费用减免救助,具体减免项目及标准,各市(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限定医 9 疗费用 20%支付。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第二十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
14、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 服 务,同时 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未能医疗救助“ 一站式” 结算的,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零星医疗救助,进行银行卡社会化发放。第二十八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 号)执行
15、),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0 2、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例、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
16、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6、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7、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情况凭证;8、县以上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三)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其医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