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复习参考资料汇编(2015 年 2 月修订)江苏保监局编制目 录【综合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3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0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根据修正案修正) .100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12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1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117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有关问题的通知 .13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37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142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14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5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165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6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72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18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192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 .197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
3、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202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20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215关于每月报送四级保险数据机构变化名录的通知 .21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20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30【产险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392【寿险部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249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切实防范销售误导行为的通知 .260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6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个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 .280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286关于整顿规范团体保
4、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29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96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307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314【中介部分】代理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318经纪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337公估类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3563【综合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
5、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
6、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5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保险合
7、同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
8、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6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9、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10、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7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11、产生效力。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
12、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8的。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保
13、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14、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9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15、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