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