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基本概念朱庆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授课要点 导言 示例 概念用法 区分标准 一、 导 言 当法律行为效力出现瑕疵的时候来检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是否有效,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 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在五编制,亦非前置总则之体例,而是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 H. H. Jakobsl 编制只是结果,而原因是债法与物法的区分,是真正的问题所在。l 民法对身份关系(纯身份关系,身份财产关系),伦理性越浓厚,法律能介入的程度越少,所以民法不以身份关系作为基础/原型展开,反则以财产规则为原型建立,再将财产法的规则适用到身法关系中。l 德国法上对权利最重要的分类:相对权与绝对权:效力-内容-救济 侵犯物权适用侵权法;而债权受侵害则不适用。理由:1) 第三人很难侵害债权2) 相对方违反债权违约(调整) 绝对权的典型:物权;相对权的典型:债权l 民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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