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任务,根据全国、全省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会议精神和 市纪律 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工作 要求,切实加强对全 区 扶贫领域工作中干部纪律、作风、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促使全区 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检查工作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 ,市委、市 纪委 和 区 委、区 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扎实推进精准
2、扶贫、精准脱贫,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三)问题导向、督促整改。 第四条 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 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开展扶贫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紧紧围绕“两明确、三到位、四不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两明确”:明确“两不愁、三保障”是否落实到了每村每户;明确帮扶的责任人、责任 单位是否真实履责、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到位”:检查精准识别是否到位,重点检查贫困对象错评、漏评和错退、漏退等问题;检查执行政策和措施是否到位,
3、有没有实施一户一策、一人一法的扶贫措施;检查脱贫实效是否到位,是否有搞突击性的临时“大输血”、数字脱贫等问题。 “四不准”:不准挪用套取、挤占、截留、挥霍扶贫资金;不准优亲厚友、假公济私、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刁难群众、加重贫困户负担;不准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不准推诿扯皮、耽误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 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第七条 监督检查步骤。 (一)成立机构。成立 区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区 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 区 委常委、 区 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 区目标办 、 区 监察局、 区 审计局、 区
4、信访局、 区 发改委、区 财政局、 区 人社局、 区 住建局、 区 教育局、 区 卫计委、 区 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 区 纪委,办公室主任由 区 纪委副书记担任。同时成立 区 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区级、镇级、村级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调研督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二) 拟定方案。监督执纪问责检查组起草检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检查。 (三)入户调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路线,明察暗访相结合,进村入户走访调查。 (四)汇报座谈。在实地查看扶贫资金账目、项目、查阅痕迹资料的基础上听取汇
5、报,并开展座谈。 (五)反馈整改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组在形成检查结果时应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要求,报 区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要按时按质按量认真整改落实,并向检查组及时反馈情况。 (六)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组向 区 纪委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日常监督。 (一)各级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领导、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 区 委巡察办要加强巡察监督,在每轮巡察中,按干管权限及时将发现的扶贫领域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重大问题及时移交。 (三
6、) 目标办 、信访 局 、发改 委 、教育 局 、民政 局 、财政 局 、人社 局 、住建 局 、卫计 委 、审计 局 、扶贫 办 、工信 局 、科技 局 、民宗 局 、公安 局 、司法 局 、国土 局 、环保 局 、 农水局 、商务 局、文旅体局、市场监管局、 统 计 局 、金融 办 等主管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督促、指导、检查,按要求将收到和发现的扶贫领域存在的问题线索于每月 9日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重大问题及时移交。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按要求建立起线索排查、线索移交、线索处置、问责追责和报告通报五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扶
7、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检查。 第九条 结果运用。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力度。在扶贫领域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立行立改,对有问题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 不查处、不报告、不移交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在考核结果评定中,涉及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主动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整改的,可不作为检查考核的扣分事项。 (二)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 洁 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三)需追究责任的按干管权限依规依纪从严从快查处,及时追责问责,对不履行职责范围内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监督责任人的责任。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条 本办法由 区 纪委 、区 监察局 和区扶贫办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