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真题试题(共4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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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真题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每1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题)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乙可以请求()。A.甲赔偿所受损失B.丙承担违约责任C.丙返还该小提琴D.甲和丙负连带责任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l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乙丙已钱货两清,小提琴已归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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