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莱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依据: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四条 莱芜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依据:莱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涉水机构调整的通知(【2017】2号)赋予的工作职责。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