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1年2月8日)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明,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