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1998年 6月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 , 1999年 5月 1日起 施行 。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 :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1.报考资格 : ( 521)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
2、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3+1种情况)(1)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刑罚不满二年(3) 吊销不满二年(4) 其它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 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 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 医师执业活动 二年 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 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 其他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满五年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
4、行医。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医学活动 )2)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福利待遇。7)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
5、)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 3 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 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抢救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