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人的,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私营、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雇佣劳动关系将会在生活中普遍存在,雇佣劳动的法律制度将会越来越健全。在雇佣劳动法律制度中,雇主与雇员赔偿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此并未加以明确规定,对此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使得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实体法上的依据。但该解释对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