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交通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鲁交院财发200618 号)为了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会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保证单位财会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所有会计事项必须两名以上会计人员经办;(二)审批与经办分管;(三)现金、银行存款与账分管;(四)账与物分管;(五)现金、银行存款与物分管;(六)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第二条 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第三条 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
2、账业务,在会计处理手续上必须做到:(一)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二)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有 关 部 门 经 办 , 使 部 门 之 间 受 到 监 督 与 牵 制 。(三)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第四条 凡 涉 及 材 料 、 物 资 设 备 的 进 出 业 务 , 在 经 办 手 续 上 必 须 做 到 :(一)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二)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第五条 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
3、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六条 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和开发岗位人员不得从事前台会计账务处理系统的操作。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九条 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述各项原则。第十条 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管理会计档案,严格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