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职制度 对外汉语0902 班 邢家榕 学号: 9013090225行政系统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 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 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 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 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 、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 詹事府、内务府。地方行政机构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 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 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 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 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 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 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 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 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 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 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 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