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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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增强价格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加强价格政策法规宣传,推进政务公开,规范价格新闻发布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价格法、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若干重要事宜的意见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设立省级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价格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新闻发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途径,将依法管理的调定价格或收费事项、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事项以及价格政策法规,依照本办法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

2、他组织 公开。第四条 需要发布的价格新闻具体事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价格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发布。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价格法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若干重要事宜的意见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价格新闻发布工作。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价格新 闻发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业务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价格新闻发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合适人选作为本单位价格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熟悉价格监管工作的相关情况,有较高的政治

3、素质、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表达、沟通和文字写作能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明确新闻发布工作机构,指定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应与同级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具体实施涉及价格工作职责的新闻发布活动。第八条 新闻媒体采访有关负责人、业务处(科、股、室),应首先由本部门新闻发布机构接待,并作出安排。涉及单位负责人和重大事项的,事先要征得主要负责人同意。第九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当是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调定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及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事项:(一)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二)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制定或

4、调整;(三)重要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四)对重要的价格与收 费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等有关情况;(五)重要商品价格和服 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和价格形势分析;(六 )农产 品成本调查情况;(七)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价费问题;(八)价格违法行 为典型案件曝光;(九)贵州省价格异常波 动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十)运用价格政策服 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十一)深化价格改革等情况;(十二)其他需要 发布的价格政务事项。发布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价格新闻,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第十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形式应当根据发

5、布的内容确定,本着及时、真实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价格政务 公开栏公布或公示;(二)建立并通 过价格政务信息网络发布;(三)通过价格公 报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四)价格主管部 门领导接受新闻记者采访;(五)举行价格决策听 证会; (六)发布公益性价格与收 费政策公告;(七)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价格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八)接受媒体 记者采访;(九)其他实用而有效的形式。第十一条 价格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一)举办价格新 闻发布会,由联络员提前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备案,同时提前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 、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 书面报告同级党委宣传部。省物价局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省人民政

6、府新闻办公室批准。新闻发布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政府领导发布新闻。发言稿由发布单位起草、审定或送审,根据记者可能关心的问题确定好相应的回答记者的口径,并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备案。(二)发布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严重价格异常波动和显著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应报 送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 (三)凡涉及全省 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使用法定数据和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价格新闻发布内容必 须符合省委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严肃、准确、 权威。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所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四)价格

7、违法行 为大要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敏感性较强案件的公开报道,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敏感性和报道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慎重把握导向,适当控制数量。(五)举行价格新 闻发布会之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追踪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动向,进行舆情分析和效果评估,以检验发布效果,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偏颇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的误解等状况,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宣传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安排或主要负责人同意,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价格新闻的,

8、其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自行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价格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关于设立省级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所赋予的职责,按照价格管理 权限, 纠正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的价格新闻,直至宣布该价格新闻 失实、无效。对在价格新 闻发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党委宣传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投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发布工作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给予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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