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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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登记程序,5.登记归 档, 6.登记资 料利用。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北

2、配楼南楼 206 室,邮政编码:100835)。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沈建忠 姜万荣 杨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 勇 3刘 松 陈 浩 喻荣胜 管建平 陈亚菁 曾 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 阳 何 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黄海燕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苗乐如 杨临萍 程 啸 王 丹 田卫华 李世忠 冯 骏 宋 唯 谢建良 盛常礼4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和代号 .22.1 术语

3、.22.2 代号 .3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44 登记程序 .54.1 一般规定 .54.2 申请 .54.3 受理 .74.4 审核 .94.5 登簿 .114.6 发证 .125 登记归档 .135.1 一般规定 .135.2 存档范围 .135.3 纸质档案管理 .145.4 电子档案管理 .186 登记资料利用 .216.1 一般规定 .21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216.3 登记资料对内利用 .23附录 A 登记类型 .24附录 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27附录 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 材料清单 .32附录 D 登记业务表 .59本规程用词说明 .81引用标准名录 .82附: 条

4、文说明 .83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inology and code name22.1 Terminology. 22.2 Code name 33 Coding for Basic Units of Registered Buildings 4 4 Registration Process .5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4.2 Application.54.3 Receipt .74.4 Checking . 94.5 Recording . . 114.6 Issuance of Certificate.12

5、5 Recording and Filing Procedures135.1 General Requirements.135.2 Scope of Archive.135.3 Management of Paper Files.145.4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Records186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216.1 General Requirements.216.2 Ex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216.3 In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

6、nformation.23Appendix A. Registration Type.24Appendix B.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Material s. 27Appendix C. List of Materials for Main Registration.32Appendix D. Registration Forms 5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 8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82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 .831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1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 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2 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3 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 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

8、息查询。1.0.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0.5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和代号2.1 术语2.1.1 房地产 real estate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2.1.2 房屋 building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2.1.3 固定界限 fixed boundary 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2.1.4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

9、d building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2.1.5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code of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一对应的代码。2.1.6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2.1.7 合并办理 co-registration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2.1.8 登记官 registrar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

10、的专业人员。32.1.9 登记资料 registered material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2.1.10 登记簿 real estate register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2.1.11 登簿 recor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2.1.12 房地产权属证书 title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11、房屋他 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2.1.13 登记证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权利人等发放的权利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2.2 代号2.2.1 TIFTagged Image File Format 的缩 写,是一种图像格式。2.2.2 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2.2.3 CEBChinese E-paper Basic 的缩写,是一种版式文件格式。2.2.4 PDFPortable Document

12、Format 的缩写,是一种电子文件格式。2.2.5 dpiDots Per Inch 的缩写,是指单位面积内的像素数,即扫描精度。4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 26 位,前 25 位为本体码,最后 1 位为校验码。3.0.4 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构成。3.0.5 行政区划代码应由 9 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其中:第 14 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第 5、6 位为区(县

13、、旗)行政区划代码,第 79 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 的规定。3.0.6 基本单元代码应由 12 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 4 位户代码组成。3.0.7 编制基本单元幢代码和户代码、计算校验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 确定的方法执行。 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当确需改变时,应与原代码建立对应关系。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于登记簿,并可标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 产登记档案中。3.0.9 当房屋登记基本

14、单元合并、分割时,应重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54 登记程序4.1 一般规定4.1.1 房地 产登记宜按申请、受理、 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4.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位,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4.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 1/2。4.1.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对房地产登记质量进行定期

15、、定量检查。房地产登记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有关规定。4.1.5 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检查,其他各种登记类型应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 3进行抽查; 2 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意见;3 应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回相应业务岗位,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 对纠正情况应进行监督,并应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4.1.6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配置居民身份证读卡器等防伪、加密设备。4.2 申请64.2.1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 实有效。房地产登记申

16、请材料及清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和附录 C 的要求。登 记业务表式样 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要求。4.2.2 房地产登记应共同申请,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单方申请:1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3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4 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5 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6 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申请变更登记;7 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8 房屋灭失;9 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10 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11 申请异议登记;12 预售人和预购人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4.2.3 对 共有的房地 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 请登记。 对按份共有的房地产,申请人还应提交各自房地产份额的约定书。4.2.4 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4.2.5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4.2.6 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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