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 -二、即墨市 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财政资金支出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即墨市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基本支出、专项支出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二)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三)行政事业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 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
2、二)财政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阅相关帐薄以及各项相关的原始凭证,记录工作底稿。(二)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可疑事项,找寻经办人和负责人将- 7 -可疑事项询问清楚,制作笔录。(三)受理各项举报,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落实清楚,给予答复。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在成立检查组的同时成立复核组。(二)检查之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于 3 个工作日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四)召开进点会议,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五)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
3、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六)现场检查结束的 5 个工作日内编制财政检查报告。(七)财政检查报告形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复核人提交复核材料。(八)复核组人员在受理复核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检查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九)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十)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在复核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检查报告。对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约见谈话提醒、做出行政处- 8 -理处罚决定和下达整改意见等。(十一)检
4、查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9 -(二)部门和单位年度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即墨市使用财政资金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三)整套部门决算报表是否填报真实、完整、合规。(四)各部门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
5、的问题。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管。(二)财政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二)将被查单位的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三)与被查单位负责部门决算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单位决算数据填报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的同时成立复核组。- 10 -(二)检查之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于 3 个工作日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四)召开进点会议,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五)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
6、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六)现场检查结束的 5 个工作日内编制财政检查报告(七)财政检查报告形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复核人提交复核材料。(八)复核组人员在受理复核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检查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九)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十)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在复核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检查报告。对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约见谈话提醒、做出行政处
7、理处罚决定和下达整改意见等。(十一)检查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11 -(三 )对 镇 、街 道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和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监督 检 查为规范和加强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督促行政事业单位严格贯彻执行财会法律法规,采取以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纳入
8、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二)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 问题。(三)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四)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五)执行预算绩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六)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按照要求查处各项违规问题,督促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
9、实工作。- 12 -(二)开展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财务综合监督检查。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检查。(三)开展专项资金监管。每年根据要求选取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采取事中监管的方法,及时发现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纠正。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四)现场核查财政专项
10、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五)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六)督促整改落实。六、监督检查处理- 13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预算法、 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14 -(四)对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票据监管作用,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2、监督检查内容(一)财政票据保管
1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二)财政票据使用1.财政票据是否按照财政票据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2.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 字样 ,并完整保存各联 次。(三)财政票据管理1.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行为。2.是否存在串用财政票据,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的行为。3.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是否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四)财政票据核
12、销销毁- 15 -1.是否将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销。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是否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是否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销。3.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4.对按规定已核销的财政票据是否报请财政部门销毁,是否存在擅自销毁作废财政票据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再次领用财政票据时,按照核旧领新原则对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无误的,发放财政票据,检查出现问题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二)专案检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日常检查1.财政票据使用是否超出范围。2.是否按规定填写票据。3.审核收入是否及时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