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规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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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一、保险机构项 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筹建)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设立(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设立申请。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

2、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提交四川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

3、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之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发出筹建通知书或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

4、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3、筹建期间未经保监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筹建负责人。4、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210、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情形。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 条规定之情形。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5、法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交开业验收报告。1、开业验收报告。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

6、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10、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川保监局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改建申请书。2、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3、申请人分支

8、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4、改建报告。0 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7、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

9、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保险公司申请改建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筹建、开业、改建三个方面的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

10、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之情形。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 条规定之情形。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4报告。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9、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10、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

11、设情况报告。11、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12、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1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1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3、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14、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15、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16、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17、内控制度完善。1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19、特定

12、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20、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2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承诺书。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

13、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四川保监局将根据审查需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情况进行现场抽查。5、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14、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 15 日内缴回。53、总公司意见书。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6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项 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后由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15、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人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拟任高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

16、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10、曾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保险工作的,应提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四川保险业从业人员从诚信记录查询结果。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任情形。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3、保 险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诚 实 信用 的 品 行 、 良 好 的 合 规 经 营 意 识 和 履 行 职务 必 需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4、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5、保险

1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6、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 2 年。7、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放宽条件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8、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相关规定。9、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0、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

18、定。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7三、保险中介项 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7、设立中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1、设立专业代理机构申请以及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表 。2、 保险专业代理公

19、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证明文件;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法人股东出资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还应提供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个人信用报告)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

20、业务发展计划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制度、信息化建设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公司章

21、程符合有关规定。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9、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 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

22、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四川保监局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2、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8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0、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3、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14、培训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15、员工名册。16、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反洗钱工作报

23、告。1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8、设立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表 ;2、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

24、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法人股东出资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还应提供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个人信用报告)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25、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1、四川保监局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

26、、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2、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9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反洗钱工作报告。10、本公司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4、股东、发起人关于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15、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所。7

2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9、拟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拟任高管人员任职申请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3、拟任人的身份证明、学

28、历证书复印件。4、拟任高管人员征信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6、拟任高管人员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拟任高管人员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说明。8、曾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保险工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

29、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四川保监局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10作的,应提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四川保险业从业人员从诚信记录查询结果。9、中国保监会提

30、交规定的其他材料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的书面决定。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10、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保险经纪机构1、拟任高管人员任职申请及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2、拟

31、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3、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4、拟任高管人员征信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为犯罪记录证明。5、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6、拟任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拟任高管人员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说明。8、曾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保险工作的,应提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四川保险业从业人员从诚信记录查询结果。9、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1、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

32、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3、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四川保监局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3、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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