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第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划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