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1970号文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第三条 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第四条 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