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依据集团全面预算管理方案编制。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