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