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