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4、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