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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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为解释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订本社章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年 月 日召开成员大会第 次修订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社收入,增进成员社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 【注:列出全部 发起人名称】等 2个【注: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2、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 员出资总额 元,其中货币出资额 元,非货币出资额 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单个成员社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成员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以服务成员社、谋求全体成员社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成立的目的是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不影响成

3、员社依法享有的独立的经营权。本社以成员社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3(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业务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 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 公司。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代理记账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

4、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和决议通过,经 批准【注:如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请具体说明】,本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单独核算。4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本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全部财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社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社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社的公积金份额

5、以及该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成员社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第十一条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可自主确定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社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社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

6、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社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提出书面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八)向本社其他成员社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6(九)成员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十)成

7、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社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社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社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社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成员社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要求退社的; (二)成员社破产、解散的;7(三)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七条 成 员社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 个月前【注:不得低于六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十八条 成 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成员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第十九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章程、成员大会决议的;(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社及本社利益的;(三)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成员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社陈述意见。第二十条 被除名成员社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社,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8得。因第十九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社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社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注:或者监事长、监

10、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除名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9(十二)听取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关于成员社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11、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社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社提议;(二)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成员社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10成员大会须有本社

12、成员社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社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社代理发言和表决。一个成员社最多只能代理 个成员社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社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社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高表决权比例】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从成员社选派的理事候选人中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不设理事会的理事长职权参照本条款及理事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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