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第二章就业援助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