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规范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流程、质保金的管理及使用,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已完工程(含系统集成、甲供设备及材料)质量保修及质保金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后续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供应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修复或更换。第四条 质保金是指为落实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五条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从标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